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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延长办理限定及抛弃继承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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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民法继承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声请限定继承、抛弃继承的时限,从原本继承人知悉的3个月内办理,延长为6个月内提出声请。

现行民法以“概括继承”为原则,“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为例外。国民党籍立委吴清池认为,概括继承原则,继承人对继承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衍生诸多社会问题,像是未成年子女因为父母或隔代债务牵绊,背负重债,他与国民党籍立委张庆忠、林建荣等人提案修法,希望全面改采“限定继承”。

不过,概括继承改限定继承的关键条文,委员会初审并未通过,法务部认为台湾每年约有14万件继承事件,如果一律改为限定继承而进入清算程序,将产生人力物力的耗费;清算程序进行期间内,继承人无法先行处分遗产,造成不便;相关法规制度应配合调整部分,仍待研议。

尽管法务部提保留意见,但委员会今天仍通过附带决议,要求法务部在两个月内提出修正草案,送立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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