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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选举诉讼改三审定谳?学者与司法团体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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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1日电)国民党立委提案修改“选罢法第127条修正草案”,将选举诉讼从现行二审定谳延至三审。部分学者与司法团体认为,若修法通过势将延宕选举官司,不符合选举诉讼应速审速结原则。

立法院程序委员会日前将国民党立委林沧敏等人拟具、攸关选举诉讼是否由二审定谳改为三审定谳、取消法院6个月审结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7条条文修正草案”,列入明天院会讨论事项。

检察官改革协会发言人陈志铭表示,选举有任期制,所以选举诉讼才采速审速结二审定谳,二审判决应已足够,如果改成三审才能定谳,未来选举官司势将出现一再发回更审的情形,会让审判过程遥遥无期,搞不好有的人已经连任好几次还无法定谳。

陈志铭说,美国选举诉讼几乎都是一审定谳、不能上诉,只是一审程序会繁复且详细。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林峰正表示,大法官释字第442号解释指出,有关审级制度及相关程序,立法机关得衡量诉讼性质以法律做合理规定,因此当初立法订定选举诉讼二审定谳,并无违宪问题。国民党立委要修改选罢法,要讲得出能说服人的理由,不可以昨是今非,司改会不认为有修改选罢法的必要。

辅大法律系副教授吴志光表示,如果要求选举诉讼要速审速结,那么修改成三审定谳将难以兼顾判决时间,除非能对三审定谳期限做限制,但这很难做得到。

他认为,技术问题如果无法解决,修改又没有经过整体考量,到时法院审理选举诉讼,既要三审又不能太慢,“又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相当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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