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机师赔偿案赔1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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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4日讯】(明报新闻网2008年4月24日报导)云南一名东航机师辞职遭遇航空公司天价索赔一案,终审判机师郑志宏需向东航赔偿培训费等共140万余元。

2007年5月,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多年、已取得机长、A类教员资格的郑志宏提出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赔偿公司约1257万元、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此案因千万元的“天价”赔偿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对结果不服,遂上诉至昆明市中院,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郑志宏辞职是否构成违约及何为培训时间。昆明市中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郑志宏不构成违约。航空公司培训要制订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对象、目标、学时要求等,并经管理局批准。法院认为:郑志宏成为机长前的飞行时间1529.38小时,是航空公司载客营运的航班飞行时间,不能认定为培训时间,应是履职飞行时间。

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郑志宏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郑志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郑志宏的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共计73005.96元;由郑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

法庭宣判后郑志宏表示,他对判决表示满意,认为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对类似案件有“范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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