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航機師賠償案賠1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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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4日訊】(明報新聞網2008年4月24日報導)雲南一名東航機師辭職遭遇航空公司天價索賠一案,終審判機師鄭志宏需向東航賠償培訓費等共140萬餘元。

2007年5月,在中國東方航空公司雲南分公司工作多年、已取得機長、A類教員資格的鄭志宏提出辭職,後申請勞動仲裁。東航雲南分公司提出反訴要求鄭志宏賠償公司約1257萬元、3年內不得從事航空運輸飛行工作。此案因千萬元的「天價」賠償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對結果不服,遂上訴至昆明市中院,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鄭志宏辭職是否構成違約及何為培訓時間。昆明市中院認為: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鄭志宏不構成違約。航空公司培訓要制訂培訓大綱、明確培訓對象、目標、學時要求等,並經管理局批准。法院認為:鄭志宏成為機長前的飛行時間1529.38小時,是航空公司載客營運的航班飛行時間,不能認定為培訓時間,應是履職飛行時間。

法院據此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鄭志宏與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的勞動合同於2007年6月18日解除;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為鄭志宏辦理人事、工資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將鄭志宏的技術檔案移送中國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暫存保管;鄭志宏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一次性返還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於2007年6月18日後發放給鄭志宏的工資、防暑降溫費等共計73005.96元;由鄭志宏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培訓費用損失人民幣1335555.05元。

法庭宣判後鄭志宏表示,他對判決表示滿意,認為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對類似案件有「範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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