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官员:为他国服务 美国籍不会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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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芥佑华盛顿二十三日专电)美国国务院官员今天指出,美国公民若要放弃国籍,必须前往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在外交或领务官员面前宣誓放弃。至于美国公民取得其他国家国籍或者宣誓为其他政府任职,此人仍然必须完成放弃国籍的必要法定程序,否则美国国籍不会自动丧失。

国务院各部门中,负责美国公民境外旅游以及护照和外国人士申请赴美签证等等相关事务的单位是领务局。该局一位主管官员今天接受中央社记者询问时,说明美国公民放弃国籍的条件。

官员指出,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并不能致使美国公民的原国籍自动失效。记者进一步询问,若是一位美国公民在其他国家政府担任职务或者当选国会议员,并宣誓效忠这个国家,这位公民的美国籍是否就算自动放弃?

这位主管官员回答,美国公民为其他国家政府任职,并不会导致他或她的美国国籍自动失效。

官员随后并传送相关法令条文给记者,这份文件是“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三四九条(a)(5),他表示,这条条文就是明确规范美国公民放弃美国国籍的法令。

这条条文内容指出,本条文主管之法定效力,为美国公民需在自愿以及意图明确的情况下放弃美国国籍。

官员强调,在上述前提下(自愿且意图明确),仍必须符合三项行为要件,包括:前往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在一位美国外交或领务官员面前、签署一份放弃国籍的誓词。

官员并引述这条条文说,如果没有完成这三项要件,这位美国公民所作的“放弃美国国籍”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询问,依据第三四九条,包括在美国出生或者归化取得美国国籍的美国公民,在七项条件下丧失美国国籍,其中第四项已经规范,担任其他国家政府的职务、且此职务或官职需要宣誓效忠的誓词;因此在符合第四项的情况下,是否美国国籍就算自动失效?

官员说,即使符合第四项,也必须完成所有的法律手续程序。

官员解释,移民与国籍法第三四九条的七项规范,有明确前提,就是放弃美国国籍必须在“自愿以及意图明确”状况下,以避免美国公民被胁迫或非自愿的情况下丧失公民资格,但这不是所谓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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