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初审 明定限制出境如欠税等金额限制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6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十一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为保护民众权益,不因欠缴行政机关税金等未达法定金额却遭限制出境,修法增订限制出境的金额要件,个人积欠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如税金,达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上,营利事业负责人则为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国民党籍立委吴清池、刘盛良等人提出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修正案。刘盛良指出,民众因欠缴行政机关税金或其他公法上金钱给付的义务,虽未达到“税捐稽征法”与“限制欠税人及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金额,却遭限制出境,导致民众权益受损,因此提案修法。

刘盛良表示,根据“限制欠税人及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个人欠税金额五十万元以上,营利事业一百万以上,始限制欠税人及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但办法订定二十二年,物价水准已不同,建议修法放宽标准,个人欠税达七十五万元以上,营利事业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才限制出境。

国民党籍立委吕学樟表示,有陈情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先人土地积欠一万多元税金,行政执行处就一纸公文限制住居,可见民众经常积欠少数税金及罚金就遭到限制出境,不符合比例原则。

现行条文规定,义务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但却不履行、显有逃匿之虞等情况,行政执行处可命其提供相当担保、限期履行并得限制其住居。

委员会初审通过修正条文,增订“义务人为自然人,在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金额达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上者或义务人为法人负责人,在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金额达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者”,有履行义务的可能但却不履行、显有逃匿之虞等情况,行政执行处可命其提供相当担保、限期履行并得限制其住居。本案仍须经朝野协商,再送院会审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