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裁定 强暴儿童犯不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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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6日报导】(中央社华盛顿二十五日法新电)美国最高法院今天裁定,死刑不应适用于一名犯强暴儿童罪的男子,并称仅杀人犯能判死刑。

大法官以五票对四票作出裁决:“(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路易斯安那州因强暴儿童而判处死刑,因为犯罪并未造成、也无意造成受害者死亡。”

在这份由大法官安东尼‧甘迺迪撰写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提到美国绝大多数州并未制定法律,允许针对强暴儿童罪判处死刑,形成了“国家共识”。

鉴于过去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大法官认为“死刑并不适合作为对强暴儿童犯罪的惩罚”。

此案涉及四十三岁的男子派崔克‧肯乃迪的律师提起的上诉;这名男子五年前因强暴女友的女儿,二零零三年遭判处死刑,当时受害者仅八岁。

美国自一九七六年恢复死刑以来,仅针对杀人罪执行死刑。

一九七七年最高法院推翻对一名强暴犯的死刑判决,称针对此种罪行施以此种刑罚,实属过度,属于宪法规定禁止的“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

但今年五月,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维持肯乃迪的死刑判决,称一九七七年最高法院的裁决,适用于强暴成人,而非儿童。

被告的辩护律师随后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大法官阿利托撰写不同意见书,并获得首席大法官罗伯玆、大法官史卡利亚与汤玛斯的支持。

阿利托在对此判决的批评中指出,这个判决意味着:“不论儿童年纪有多小,不论儿童遭强暴几次,不论加害者强暴过多少儿童,不论罪行有多残酷,不论该行经(对受害者)造成多少身体与心理的创伤,也不论加害者过去的犯罪纪录有多邪恶”,都无法对施暴者处以死刑。

近年来各州针对性侵害儿童均加重惩罚,最低刑期经常定为二十五年。

目前有五州规定此种犯罪最高判处死刑,但鲜少作出此种判决,仅另一名强暴犯也判处死刑,那也是路易斯安那州在上个月作出的判决,一名男子二零零四年多次侵害邻居的女儿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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