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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院修典试法 典试委员资格有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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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日电)考试院院会今天通过新增典试法施行细则条文,当中有关典试委员资格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如“对有关学科富有研究,成绩卓著”等,分别明定具体认定标准。

对于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的特种考试典试委员资格,现行典试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中一项资格是“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典试委员高等考试及格十年以上,任简任或相当简任官职或从事专门职业及技术工作,对有关学科富有研究,成绩卓著者”。

考试院会将“对有关学科富有研究,成绩卓著者”明确界定为,一、任简任或相当简任官职的公务人员五年以上,所任职务或考试及格类科与拟任考试科目性质相关,且有专门著作或研究报告或实务工作经验,表现优异。

二、从事专门职业及技术工作十年以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类科与拟任考试科目性质相关,无惩戒纪录,且有专门著作或研究报告或实务工作经验,表现优异。

对于普通考试、初等考试或相当于普通考试、初等考试的特种考试典试委员,现行典试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中一项资格是“高等考试及格十年以上,任荐任或相当荐任官职或从事专门职业及技术工作,对有关学科富有研究,成绩卓著者”。

考试院会将“对有关学科富有研究,成绩卓著者”明确定义为,一、任荐任或相当荐任官职之公务人员十年以上,其所任职务或考试及格类科与拟任考试科目性质相关,且有专门著作或研究报告或实务工作经验,表现优异。

二、从事专门职业及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其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类科与拟任考试科目性质相关,无惩戒纪录,且有专门著作或研究报告或实务工作经验,表现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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