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观点】欠缺民意监督机制的惩贪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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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0日讯】尽管中共一再宣示贪腐的防治是政务的“重中之重”,亦出台许多惩治贪腐的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上却出现问题。许多经判决有罪的官员,不但未能确实入监服刑,反而继续留任原职,这出现了规范面与执行面的落差。

安徽省阜阳法院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于2007年1月底因涉及贪腐,而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入狱。该案牵连甚广,计有900位干部涉案,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200多人。尽管判决已经超过一年,当中一些行贿者却仍安居原位。行贿达15次的何涛仍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多次行贿的李松涛也被选为颍上县人民法院院长。针对这些知法犯法的司法人员,中共早有明文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或者检察院从严惩处司法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但规范明确,执行成效却不彰。

导致规范与执行出现落差的主因,在于中共政治体系内部欠缺独立的民意监督机制。在欠缺独立司法权力的党国体系,唯有依赖民意监督的权力,自下而上的监督干部才能有效遏制贪腐。事实上,早在2007年2月的换届时,许多群众就将举报何涛的资料送到人大常委会几位主任的办公室,但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负责人却表示,在人代会期间,他们既没有接到上级的相关指示,也没有接到群众的举报资料。可见民众对于上级官员的贪腐早已知情,但中共对于民众的举报却有意忽视。

民意的监督,可以和防腐的法规相辅相成。纵使法规灿然大备,但由于党政不分的权力体系未赋予司法机构独立的职权,因此在判决与执行上,必须经上级党委的指示,以符合政治考量。民意的监督,可以制造出体制外的压力,促使司法部门能依循专业主义积极行事,减少上级部门的政治干预。然则,民意监督的机制若过于完备,又将削弱党委和纪委的职权,使得涉及贪腐的官员完全摊在阳光下,严重影响社会对于中共执政的观感。所导致的后果,可能严重腐蚀一党专政的绝对权威。

法律与执行,是一体之两面。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民意监督机制的完备,才能作为法律执行的配套。我们看到胡温政权出台许多防腐法规,但贪腐官员的人数却未能下降,说明法规的数量只是一个规范面的指标,其和实际的执行面成效,未必有明显的正相关。要增加实际面的执行成效,必须完备民意监督机制,由下而上的监督政府,才能实际执行法律的规范。在这个思维下,中共恐怕必须在一党专政的体系下,释出更多权力给市民社会,放弃对于媒体的管制,重视人民意见的汇集,减少政治因素对于司法的干涉,才能有效的遏制贪腐情事的扩大。

(本文由中央广播电台《台湾观点》节目提供,节目首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22时55分,网址为:http://www.rt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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