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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胸捏臀以秒计罪 妇团要求法官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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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璟民、项程镇/台北报导〕针对近年屡传法官审理强制猥亵案,以加害人对被害人袭胸、捏臀……等行为的秒数短,不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欲或满足自己的性欲,而判决加害人无罪,引发模仿犯罪的现象,妇权运动团体昨日痛批法官缺乏性别意识,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也有谬误,呼吁司法院加强推动司法体系性别主流化。

司法院刑事厅长刘令祺指出,相关案件只是个案和法律见解问题,与性别教育无关、也不应从这样角度解读,如检方认为不妥,可以基于审级利益提起上诉,上级审会独立审判,有关法官性别意识和性别教育,司法院已长期在做、也非常重视。

“哪怕只是抚摸1、2秒,也是违反性自主,何况加害人往往还有揉捏、舌吻、熊抱、触摸私处等侵犯行为。”台北市妇女新知基金会昨在“谁给法官上上课”记者会上强调此立场,并表演行动剧,讽刺“袭胸10秒无罪”、“舌吻5秒无罪”、“偷摸女生下体2秒,未达妨害性自主要件”、“摸臀1下,未达5秒,不怕告”等荒谬判决及案件。

前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理事长、执业律师赖淑玲指出,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强制猥亵罪的法条从严修订,法官却从宽用法,忽略被害人受侵犯时不舒服的感受。

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晋芬忧心忡忡地说,法官不以犯罪动机,而以时间长短,来审理强制猥亵案并作无罪判决,会引发负面连锁效应。

基金会法律组顾问张菊芳质疑,法官观念停留在1928年最高法院的“猥亵”定义,须“引起他人之性欲或满足自己的性欲”的旧时代,性别意识落伍,与人民的认知落差大。

至于妇团所指斥的案例里,也有女性、年轻的法官作审判的,不全是男性、父权思维的判决结果。基金会董事长范云认为,法官的年龄、世代、生理、学识等差异,与是否具有性别意识未必相关。

刑法“强制猥亵罪”为公诉罪,刑度为6个月以上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性骚扰防治法“强制触摸罪”为告诉乃论罪,刑度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差异颇大。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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