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检察长及张文秀检察官的公开信)

倪玉兰刑事自诉的权利不能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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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6日讯】检察长、张文秀检察官:您们好!

在无可奈何之中,给您们写信,以求能够保障倪玉兰的公民权利。

2008年4月15日7时,西城区公安分局、开发商(北京西都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及西城区房管局联合在一起,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场闹剧、丑剧。他们让一名便衣警察带领17、18个黑恶势力成员,闯进倪玉兰家院中,砸碎院门,踹开屋们,剪断电线、电话线,挖断下水道,拆毁了自建房屋及院墙,抢走了院内很多私人财物,销赃在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西内大街143号)对面的,河南人李丽花夫妇开设的废品收购点。

(倪玉兰家被拆毁的现场仍然存在,请主持正义的人现场考察)

8时20分,警察利用黑社会1个小丑躺在院中装死的情节,在没有履行询问等等任何法律程式及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将倪玉兰从家中抓走,监禁在公安机关。

在警察非法剥夺了倪玉兰人身自由之后,在非法监禁之下,在倪玉兰与警察的对比为1:100强的情况之下,又被警察栽赃陷害为“妨害公务”,被西城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正在等待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人们问:“你要为倪玉兰争取那些权利呢?”首先要争取的是:“公民的刑事自诉权。”

2008年8月22日9时19分,我拿着《刑事自诉状》及《委托书》找到张文秀检察官。

我对她说:“请您找倪玉兰征求意见,刑事自诉开发商及西城房管局,让她签署委托,我作为代理人。”
“开发商自己承认派了10名什刹海房管所的工人对倪玉兰家拆、砸、抢,所以,开发商及西城房管局应当成为‘非法侵入住宅案’的被告。”

于是,张检察官进去请示了2次,后又带我会见了温副处长。

我对他们讲:“开发商拆倪玉兰家,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续’,是伪证。(证据附后)”

证据来源:西城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一、《许可证》最底下一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 “发证机关”后面填写“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盖章)“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请问:西城房管局是否有权签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为什么要篡改北京市建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许可证》第二行为:“西国土房管(后填)京建(被划斜杠)—拆许字[2002]第62号 续(后填)”

1问:“京建”为何被划斜杠?

2问:“西国土房管(后填)”,下面为何只盖有西城房屋管理局的章?国土局跑到哪里去了?

3问:“续”有没有法律依据,从《许可证》的期限截止之后,你“续”到今天,“续”了几次?有没有超过6次?

据我所之,有截止日期的法律证件,期满后应当依法重新办理,而不是无限期的“续”。

三、[2002]第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在哪里?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

四、左下角的“签发日期:2007年10月16日(盖章)”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物权法》施行之后15日你再签发“续”,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在对抗上位法?

我认为:根据上述理由,可以查明,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续”是假证,是伪证。
张检察官及温副处长对我说:“我们现在进不去看守所,不能会见倪玉兰,……。”

对他们的答复,我不能认同,于是,到控申处约见8月25日接待日会见检察长。

遗憾的是,8月25日接待日时间,我又来到西城检察院,却没能会见检察长并面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我认为:依照宪法与法律,退一万步来说,倘诺张检察官及温副处长所说:“我们现在进不去看守所,不能会见倪玉兰,……。”是正确的话,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接收《刑事自诉状》及《委托书》,然后移送能够进看守所,能够会见倪玉兰的单位,为倪玉兰办理刑事自诉委托,保障倪玉兰的公民权与刑事自诉权。

期待您们的书面答复,也期待西城检察院为倪玉兰办理刑事自诉委托手续。

我的信中很多观点有可能是拗误,希望您们指正,更希望得到世人公正的评判。

致礼!

倪玉兰的家属:董继勤

电话:6222、6500

2008年8月25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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