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观点】中国政府会变“透明”吗

【大纪元8月4日讯】中国大陆自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条例》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资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问题是,尽管《条例》为政府部门量身打造诸多的“阳光条文”,但是从陕西“华南虎”事件八个月的折腾,或安徽阜阳肠病毒疫情一个月后才公布,可以看出单靠一部法规,还不足以完成一场深刻的变革。就如美国国会评论指出,这项条例也许会改变百姓与政府的关系,并改变传统讯息不公开的习性。但这并不全然是新的发展,毕竟政府在前述社会重大问题的态度仍晦暗不明。因此《条例》施行后可能面临哪些问题?公民的“知情权”能否得到保障?成为未来观察的重点。

举例来说,除了不少地方政府在入口网站急就章地设立一堆“空链接”的“公开目录”外。当前中国条块之间的问题也是关键,比如当前中国的环保并非垂直管理,环境资讯的公开势必和地方利益冲突,地方环保部门可能不履行“资讯公开”。但环保总局也没有权力直接对地方环保官员进行惩处,只能建议监察部依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相对于环保总局的无力,未来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后,部分地区的垂直领导部门也可能成为《条例》推动的“死角”。地方政府对这些部门的资讯公开很难使得上力,甚至个别部门可以声称资讯集中上级部门,而拒绝地方主管部门管理。

再者,据大陆学者的说法,《条例》先天上存在三个“缺陷”:一是在法律层级属于行政法规;二是规范的资讯公开主体,不包括立法、司法机关;三是没有明确规定政府资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法治原则。这让《条例》可能面临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上位法之冲突,加上大陆行政管理体系长期“以保密为原则”之取向,政府文件机密等级任意性高,在部门利益考量下,可能以“机密”等理由,增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与扩大“例外”的空间。这也意味,未来有赖更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案例,逐步明确政府保密的限度,相对也表示政府与公民之间还得经历一番博奕的过程。

市场经济下的利益多元化与法律实体的存在,为经济与政治上的经营者提供可资利用的公共财,也带动公民基于维权意识或利益需求寻求法律之救济的机会。若依《条例》内容,未来地方各级政府,面对包括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环保公卫、社会福利、政府政策与财政预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必须公开资讯。但是从《条例》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而非全国人大立法,说明政府资讯公开在目前只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外界乐见《条例》实施后,有助于大陆政府体质转变,但这样的目标如何达成,从未来有多少要求披露资讯的申请被接受?有多少被拒绝?法院是否接受审理相关案件?取得信息的管道适不适用于媒体或许可以看出端倪。

(本文由中央广播电台《台湾观点》节目提供,节目首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22时55分,网址为:http://www.rt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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