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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无照农林场2年内仍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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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23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发展观光条例第70条之1条文,让尚未依法申请到观光游乐业执照的农场或林场业者,展延期限至民国100年。

现行发展观光条例第70条之1条文规定,经核准经营观光游乐业业务而非属公司组织者,应自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内,向该管主管机关申请观光游乐业执照,始得继续营业。现行条文规定的申请期限,是今年3月21日。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萧景田等人提案,考量业者必须备齐事业计划、土地证明、地籍图誊本等文件,自96年3月21日修正后2年内,未必能顺利备齐申请文件;若无法完成申请程序,恐打击观光游乐业者经营,因此提案修正,将原本的2年期限延长为4年。

由于目前仍有部分农场、林场未申请到执照,下午院会三读后,这些业者至迟须于民国100年3月21日前,向主管机关申请观光游乐业执照,才能继续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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