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0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院会29日通过新闻局提“电影法修正草案”,将原58条改为24条,不合时宜之第12条“电影片映演业,应依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映演政令宣导及公共服务之电影片、幻灯片。”删除。
修正重点:
1.电影事业及人员的辅导与奖励
2.电影资产管理、修复与保存
3.修正电影片、广告、宣传品的检查、分级机制
4.售票处须明示片名、级别等资讯
5.取消对电影事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电影片非必要的管理。
新闻局将于法案函请立法院审议后,争取立院各党团支持,尽早完成立法。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