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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正电影法 明订奖励辅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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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29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电影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弘扬中华文化”等宣示性规定,及电影片映演业应播政令宣导条文,并增订奖励及辅导措施,明订电影事业为文化事业。

草案删除现行条文关于电影事业负责人学历限制及消极条件、电影片制作业、电影片发片业与电影工业许可制等规定,也删除电影事业“弘扬中华文化,阐扬国策,发挥社教功能,倡导正当娱乐”等宣示性条文。

此外,现行“电影片映演业,应依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映演政令宣导及公共服务之电影片、幻灯片”条文也遭删除,未来政府要于电影院播放政令宣导及公共服务影片,就应回归市场机制付费。

草案增订,行政院新闻局应设置国产电影片辅导金,协助电影金融辅导制度,并辅导国产电影片行销、映演及开拓国内外市场。

草案规定,若电影从业人员参加国际影展、拓展国产电影片国内外市场具特殊表现、映演国产电影片及维护消费者权益具良好表现,或制作电影、创制电影器材或改进电影制作技术具重大贡献者,新闻局得予奖励。

草案也增订,电影片映演业于每1部电影片映演时,应于发售门票处所与电影片映演业设置的网站订票系统,揭示准演执照载明的片名、级别、发音语言、字幕及映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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