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清心:为什么“花钱减刑”不可行?

玉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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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5日讯】最近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提出“花钱减刑”法律规范化的主张,引起网上热烈讨论。

张在论证这一作法的可行性时,举了这样一个例证:“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

听张的说法,被告人赔的钱越多,处刑就越轻,金钱和惩罚直接挂钩了,不仅是以罚代刑,干脆以钱代刑。

张上面举出的例子,一张口就是50万,一幅财大气粗的劲头。现在在大陆一下子能掏出50万元的人能有多少?有是有,但不是普通老百姓。有钱的人不少,但是没钱的人更多,还是占大多数。张副院长的指导意见虽然还没出笼,但是他通过媒体放出的风声,让人已经闻出一股铜臭味。显然,“花钱减刑”的前提是你得有钱,富人才有资格享受这一法律优待,对没钱的人,就免谈了,判你没商量,严惩不怠。

对赔偿标准要作出什么指导意见,如何被规范?真一时猜不透。既然是指导意见,大概要具体化、细化、量化。明确讲了是“花钱减刑”,那就要明码标价了,减一年刑期花多少钱,二年、三年……,列出一张“花钱买刑”的价目表。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你给人家赔偿得好,让受害人在精神上有所慰籍,在经济上有所补偿,藉以表明被告人有一个悔过的诚意,从而得到了受害人或家属的一定谅解。最后法庭可以依此作为对被告量刑时从轻处罚的情节。

现有法律规定已经给了当事人充分的调解余地,问题是法庭如何实施。再遇到像张副院长提到的这类伤害赔偿案,照方抓药就是了,不是没法可依,想不出还有什么新的细则要硬性规定?法律的适用性在这里显得尤为重要,案情不同,千差万别,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钱的赔了100万不算多,没钱的砸锅卖铁,赔了一万不算少。在刑事伤害案中,金钱赔偿不是主要目的,可算做被告悔过的一种表现,抚慰受害人,以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自己也受到教育。缓解双方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司法操作中不容忽略的是,加害人的赔偿,受害人是否买账?一些受到恶意伤害的人,往往不愿意让对方花钱减刑,恨不得自己花钱给被告加刑,让他一辈子蹲在牢里出不来才好呢。

碰到这样的案件,不知道张副院长打算怎么规定?如果你明码标价,伤一条胳膊拿10万摆平,伤一条腿拿20万摆平,也不顾及受害人的意愿,结果能公平吗?这显然是为富人行方便之门开了一个法律口子。下面的裁判官们有了这样的法律依据,那还了得!潘多拉的盒子一打开,“衙门口”里更黑了,暗箱操作都不用了,下一步大概可以合理合法地花钱买命了。

另有网友评说,无论是富人打人还是穷人打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打了人犯了法,其社会危害度是一样的。张副院长所说的因赔偿的不同而危害程度不同,仅是体现在对个体的危害上,而不是对全社会危害性上。请张副院长再做司法解释、制定法律前,先把刑法的法理搞明白了,省得信口雌黄,贻害社会。

也许有人觉得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条文。但必须看到的是,目前中国社会严重两极分化,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对立突出,社会极度不公。官权贪钱,黑社会抢钱,官商勾结黑社会化,雇凶杀人,乱象丛生。如果张副院长的“花钱减刑”规范出台,“花钱买刑”从潜规则走上了台面,堂而皇之地公开化合法了,试想,今后有钱有势的人对你再大打出手的时候,大概不会手软,有张副院长的规范垫底呢,只能更加有恃无恐,大不了撒把银子买平了。恶人越来越猖狂,百姓越来越难生存,这不是助纣为虐吗?

制定法律的根本目标,是要惩罚犯罪、遏止犯罪。如果一个法律助长社会某个群体基于自己的权势地位去犯罪,无疑是恶法,张军副院长要出台的“花钱减刑”规范就属于此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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