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名家属要求无罪释放吉林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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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3日讯】吉林省法轮功学员王文鹏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晚被舒兰市公安局警察从家门口抓捕,被非法判重刑十二年。王文鹏曾提上诉,遭中共法院驳回。最近,王文鹏亲属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撤销诬判,无罪释放王文鹏。

以下是家属的申诉书内容。

王文鹏是我们的亲人,他是法轮大法弟子。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晚,舒兰市公安局铁东区治安派出所和舒兰市公安局110的多名警察采取蹲坑的方式着便装,潜伏在他家周围。晚10时左右,王文鹏、林凤荣夫妇回家时在楼道内被绑架,警察强行从他妻子(林凤荣,也是法轮大法弟子。)兜里把钥匙抢走,打开他家的住宅门,未出示任何有效法律证件就非法抄家,强行绑架他夫妇和孩子。

舒兰市法院后非法判王文鹏十二年有期徒刑。这是对我国宪法和刑法的践踏,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剥夺。

王文鹏不服该项非法判决,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结果仍然非法维持原判。现在王文鹏仍然被非法关押,曾遭受酷刑。

鉴于王文鹏不服舒兰市法院的诬判,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申诉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看,触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有的必然表现:

(一)本罪主体:一般主体,略去不谈。

(二)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特定的、而非笼统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故意。此处,“法律”既然与“行政法规”并提,当然是指狭义的法律。

(三)本罪客体:国家某部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实施。

(四)本罪客观方面:由于行为人的破坏,导致某部具体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够正常实施,而且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直接体现的立法本意是:行为人出于阻止、干扰、抵制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从而通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形式进行破坏。举个例子:如果行为人以某邪教组织遵从“一夫多妻”为由组织成员对抗推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的实施,情节严重,则当以本罪论处。

二、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AAA并判决,则基于该指控的犯罪构成的四个必备要素缺三个,如何解释!

(一)犯罪主观方面:王文鹏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和动机么?没有,因为我们看不到他基于何种心理状态对哪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存在抵触情绪,并进而产生破坏其实施的犯罪故意。

(二)犯罪客体:王文鹏究竟破坏了哪部或哪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破坏了该法律、行政法规的全部还是其中的某些条款?

(三)犯罪客观方面:王文鹏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到什么程度?影响多大?是既遂还是未遂?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不难得出结论:无论原审认定的证据是否属实、数量多少,只要这些证据不能证明王文鹏故意阻挠和破坏某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得以本条罪名对他进行拘留、逮捕、起诉、审判,否则就是错案。

因此,请吉林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舒兰市市法院的非法刑事判决,改判王文鹏无罪!

申诉人:林凤荣、王凯、王文涛、王文伟、王文波、王文学、王德权、王文珊、周云珠、王文升、张金玲、徐金山、徐月娥、王文芹、姜泽萍、许云学、王淑芳、许元群、王有路、林凤霞、王有富、林凤兰、姜泽丽、林凤香、于长艳、计占国、沈万香、许元明、许元英

抄送:舒兰市、吉林市、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政府、政法委、纪检委、司法(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四平市石岭监狱。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政协、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政法委、监察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中纪委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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