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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欠税等未达10万元不得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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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行政执行法第17条条文”,若欠税等情况滞欠金额合计未达新台币10万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义务人已出境达2次者不在此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清池日前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现在有很多小额欠税的民众遭限制出境,行政机关却未事前告知,当事人到机场后才发现被限制出境,造成很多困扰,有必要明确定义限制住居的条件。

他说,若义务人已出境达2次,显示有能力缴税,就应履行义务,但他希望行政机关若要限制当事人出境,仍应事前告知。

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籍立委刘盛良于条文初审时表示,人民权利、义务事项,应以法律定之,但民众因欠税或其他公法上金钱给付的义务,虽未达“限制欠税人及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限制出境的规定,只因案件送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就遭限制出境,导致民众权益受损。

国民党籍立委吕学樟也说,有陈情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先人土地积欠新台币1万多元税金,行政执行处就以一纸公文限制住居,可见民众经常积欠少数税金及罚金就遭限制出境,不符比例原则。

现行条文规定,义务人显有履行义务可能,故不履行、显有逃匿之虞、有隐匿或处分应供强制执行财产情事、于调查执行标的物时,对执行人员拒绝陈述、经命报告财产状况,不报告或为虚伪之报告、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时,行政执行处可命义务人提供相当担保、限期履行并得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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