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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9月起 电话行销保单签收回条须附不同意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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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3日电)电话行销保单普及,为确保消费者权益;行政院消保会今天公布,9月1日起电话行销保单签收回条上须附不同意栏;加上收到保单后10天可解约,共提供2次解约机会保障消费权。

消保会组长刘清芳说,电话行销保险常因推销时间短促,以致重要资讯未被充分揭露、消费者意思表达不明确、双方意见表示不一致等消费纠纷频频发生。

为改善此类电话行销保单纠纷,她说,96年7月11日曾开会要求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研订“电话行销保险单签收回条”统一格式,主要用意是要让消费者有再次确认投保意愿的机会。

她并说,不过以往旧式回条只提供消费者签名确认同意投保;消费者若不同意投保,也无从反对,只能把握10天的特殊解约权机会解除契约。

为此,消保会进一步要求保险业者革新电话行销保单签收回条格式,必须提供“同意”及“不同意”栏予消费者勾选;不论消费者当时是否允诺投保,只要勾选“不同意”,并寄回给保险公司,保单即自始无效,保险公司就有责任请发卡银行退还自动扣缴的保费。

她强调,若保险业者未依规定办理,主管机关金管会可依保险法第149条及相关规定,依情节轻重做适当处分;据此,9月1日起,消费者在做电话行销保单消费时,可多一解约机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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