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胡績偉:《胡耀邦与人民日報》的補充

胡績偉(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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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在耀邦逝世十周年時,《星島日報》從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起,開始連載了我寫的《胡耀邦与人民日報》的長文,引起了讀者廣泛的關注。今年(二○○○年)四月,湖南出版的《書屋》雜志上又刊登了我這篇文章,受到新聞界、特別是人民日報社很多同志的贊許。不久前,從我的資料柜里又翻出兩個重要的材料袋。一個是耀邦同志給郭羅基的信和經過他修改過的郭羅基的一篇文稿;一個是耀邦給周揚和我的信以及他在劉賓雁給他的信上的批語。這實在是十分寶貴的歷史資料,引起了我的沉思。我翻閱了當時的有關文稿,寫成了兩篇文章,作為《胡耀邦与人民日報》那篇文章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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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喬木反對“言者無罪”

  耀邦被選為党的主席以后,強調反對個人崇拜,并不僅僅是出于個人的謙虛,而是認為這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理論原則–領袖与群眾的關系問題,也是他說到做到、以身作則的党的高級干部應起表率作用問題。

  耀邦同志審閱修改后批准刊登的《要認真杜絕個人崇拜》一文,表明了他對這一理論認識和實踐的決心。文章是郭羅基同志寫的,刊登在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的《人民日報》理論版,用的筆名是“馬溫”。

  這篇文章結合我党歷史經驗,從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高度來闡明個人崇拜的嚴重危害。文章引用了馬克思反對個人崇拜的論述和列宁反對個人崇拜的事跡,增加了此文在理論闡明和實踐啟示方面的說服力和感染力。文章認為要有效地反對個人崇拜,不僅應該強調我們党要有一個反對個人崇拜的馬克思主義的唯物主義認識論,而且要強調:“反對個人崇拜也不能僅限于宣傳,必須改革党和國家的領導体制,改變個人集權制。”

  落實到當前的政治体制改革,文章提出:“為了改變突出個人的權力結构,首先廢止干部領導職務實際上存在的終身制和指定接班人的做法;党政必須分開,在党內嚴格實行民主集中制,將權力集中于領導集体,而不是集中個人;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要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切實保障人民行使選舉、罷免、監督的權利,逐步實現馬克思所說的‘人民管理制’,即在共產党領導下,由人民群眾直接參与經濟、政治、文化的管理。”

  文章提出的這些具体措施,都是切中時弊的。所以耀邦對這篇文章的評語是“總的說來寫得不錯,使人讀了有啟發”。

  文章發表之前,郭羅基將原稿送給了胡耀邦同志征求意見,耀邦審閱了全文,又進行了修改、刪節,批准在報上刊登,同時,在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給作者寫了一封回信。信的原文是這樣:

  羅基同志:遵囑,我把你要我看的文章,在主要之處“批改”了一番。

  首先,我認為原來題目(《不要再搞新的個人崇拜》)不很好,可能引起人們作一些不必要的猜測,當然,我改的也不一定好,還可再考慮。

  其次,從第一頁第三段以下到第三頁的末段前,我通通砍掉了。這是我的主要意見。因為這一大段寫的東西,去年我們在党的內部會上都談過了,解決了。如果現在再以個人名義在公開場合端出來,會使人感到勢頭很大,要搞什么運動,特別是向這么多人算過去了的帳,既不合乎我們党的批評宗旨,也不利于團結起來向前看的目的。因此,不要寫。同時,不寫,并不會使文章減色。這倒是我要堅持的看法。至于如何接下去做文章,我改的看來,也不很順當,請你自己再斟酌。

  從第三頁末段以下,總的說來寫得不錯,使人讀了有啟發。當然個別地方還可表達得更周全一點。請你自己或者再听听其他同志的意見后再修飾修飾。

  修改后我贊成在那一個報刊發表。但是否一定要爭取在党的下一次全會之前,那倒不一定。因為我們的下次會,不但不會再突出清理這個問題,而且我們的整個指導思想,仍然是完全平心靜气地總結經驗,完全是為了更好地團結起來面向我們偉大的未來。這一點應該向我們的同志反复說的,要求大家切實把握好的。

    胡耀邦 1981.5.30

  耀邦同志在郭文中刪去的一大段,大約有一千字左右,主要內容是批評在四人幫倒台后,中央的某些領導人在“兩個凡是”的思想指導下,大搞對華國鋒主席個人崇拜的錯誤表現。

  沒有想到,這篇被耀邦改題為《要認真杜絕個人崇拜》一文發表后,卻受到了喬木等領導人的嚴厲批評。

  喬木等同志批評人民日報登這篇文章犯了三個錯誤:第一,違背了小平同志的講話精神;第二,文章中公開批評三中全會關于“少宣傳個人”的方針;第三,無組織無紀律,發表時不請示任何人。這三條批評意見,帽子大的嚇人。可是嚇人的政策是不靈的。為使讀者了解這件事的原委,容我一件一件地說。

  首先喬木特別嚴厲地批評了文章的一段話,說這段話是反對三中全會關于少宣傳個人的方針。這段話的原文如下:“個人崇拜是一种錯誤的歷史觀。因此,僅僅少宣傳個人并不能有效地制止個人崇拜。當然,在彌漫著個人崇拜的气氛下,提出少宣傳個人,不?陘@种進步。但是從理論原則說,這种提法還是不科學的。問題是什么樣的宣傳。如果按照歷史唯物主義觀點,正确地宣傳個人,同時是宣傳群眾,那就不在乎多少;如果按照歷史唯心主義觀點,錯誤地宣傳個人,多宣傳固然要反對,少宣傳也不行。”

  那么,三中全會關于少宣傳個人的方針是怎么規定的?郭文是否反對了這個方針?現在把三中全會公報有關這一問題的第五部分中的一段抄錄如下:

  “華國鋒同志在會上著重強調了党中央和各級党委的集体領導。他提議:全國報刊宣傳和文藝作品要多歌頌工農兵,多歌頌党和老一輩革命家,少宣傳個人。全會完全同意并高度評价華國鋒同志的提議,認為這是党內民主生活健全化的重要標志。全會重申了毛澤東同志一貫主張,党內一律互稱同志,不要叫官銜;任何負責党員包括中央領導同志的個人意見,不要叫‘指示’。會議指出,一定要保障党員在党內對上級領導直至中央常委提出批評性意見的權利,一切不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領導原則的做法應該堅決糾正。”

  請看,三中全會公報這段話,只是同意華國鋒同志的一個提議,提議什么應該多宣傳,什么應該少宣傳,只是指明宣傳的重點;而不是只能“少宣傳”、不能“多宣傳”或者“不宣傳”的硬性規定。郭文首先肯定“在彌漫著個人崇拜气氛下,提出少宣傳個人,不?陘@种進步”,這只是一种策略措施,而從理論上來分析,問題不在宣傳份量是多還是少,而是宣傳質量是正确還是錯誤。因而郭文則從理論高度來闡明個人崇拜是違背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則的。這怎么能說這是“公開批評三中全會關于‘少宣傳個人’的方針”呢?如果說這也是一种批評的話,至多只能算是“批評性的意見”,這也是合乎三中全會公報所說的,是一种保障党員應有的批評的權利,正是合乎三中全會的精神的。

  喬木等同志指責人民日報不應該刊登郭文的第一個罪名是:“違背了小平同志的講話精神。”那么,小平講話的精神是什么?是什么時候講的話?講了些什么?為使讀者明白,我又得從頭說起。

  在《人民日報》刊登郭羅基這篇文章的前一個月,就是在七月十七日,小平同志在批評影片《苦戀》(未上演)時,也順帶批評了郭羅基的一篇《政治問題也可以討論》的文章。鄧還曾很嚴厲地批評我說:“你們人民日報為什么那么喜歡郭羅基?他支持聶元梓,是造反派人物。”

  郭這篇文章發表在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喬木同志曾經向我批評過這篇文章,說文章缺乏階級分析。文章在闡明言論自由時說:“在思想方面,不管是政治問題還是學術問題或是其他問題,都是可以討論的;在行為方面必須服從憲法、法律和各种規章制度。.......只要在行動上不触犯憲法和法律,不管是政治問題,還是學術問題,不管是什么樣的意見,都可以講,實行真正的言論自由、百家爭鳴.......。”喬木同志批評這段話是提倡反革命言論也有自由。郭文在論述言者無罪時,又說:“反革命分子之所以成為反革命分子,是根据他的反革命行為制定的”,還說:“不能把不同意見視為反革命言論。......有人發表反革命言論怎么辦?好辦,你發表革命言論同他辯論,對他批評就是了。對反革命言論不能放縱姑息,但不能動手抓人。法律懲罰的對象是行為,不是思想。”喬木同志批評說:不能籠統地說言者無罪,發表反革命言論也是有罪的。

  我覺得他這些話還是階級斗爭為綱那一套,太偏激了,我同他爭辯了几句。我說,憲法規定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個基本權利,是大原則,用不著在“言論自由”之后加上一個注明:“反革命言論除外”,因為憲法和刑法對反革命罪都有明确規定。喬木同志是常有理,我當然說不服他。回到辦公室以后,我還翻了翻書,看了看憲法和刑法的規定。我還找出“言者無罪”的出處是《詩經ܩ大序》,原文是“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戒”。而“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則是出自蘇洵的《遠慮》。在延安時期,毛主席在陝甘宁邊區參議會作《一九四五年的任務》的報告中,把這四句話聯在一起。從此以后,我們党的領導人物和文件,都多次使用“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這四句話,把它作為我們党的民主作風,作為党員修養,也作為團結民主人士的准則,怎么能說這就是宣傳反革命言者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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