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120急救中心第一次坐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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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訊】河南新鄉市在危重病人被救護車拉往醫院的途中,兩名醫護人員竟坐在駕駛室里,沒有守護在患者身旁。患者家屬數次要求醫護人員過來搶救,對方均答:“等到了醫院再說。”67歲的老太太死去,家人憤而起訴,把醫院告上了法庭。

醫護人員竟坐在駕駛室里

1999年1月1日,元旦佳節,到處洋溢著節日的歡樂气氛。河南省新鄉市67歲的孔祥瑞老太太,從新鄉市印染厂退休在家。4個子女均已成家從業,她和老伴是子孫滿堂,盡享天倫之樂。逢年過節,孩子們照例要到老人家中,熱熱鬧鬧吃頓團圓飯。為了能做頓丰盛的午餐,老人一早就出了門,上街買菜購物。

据生活時報報道,上午9點40分左右,老人在返回途中行至西干道鐵西商場門口,突然感到一陣惡心難受。心臟病發作了!她捂著胸口跑向商場,正在營業的職工劉文杰一把扶住老人:“大媽,您咋啦?”“我心臟病犯了,

你送我回家吧!”老人艱難地回答。恰巧旁邊有一位懂醫學知識的顧客:“快讓她平躺下,別亂動!”有人在地上鋪了一塊紙板,扶老人躺下,蓋上毛毯,并通知了老人家屬。

几分鐘后,老人的丈夫靳科軍、小儿子及三儿媳匆匆赶到。此時,孔祥瑞老人面色蒼白,大汗淋漓,呼吸困難。靳科軍急忙返家(离家僅几十米遠)取來速效救心丸,給老伴服下5粒,但不見好轉,接著又給服下5粒。眾人一面安撫老人,一面焦急地等待救護車的到來。

約10分鐘后,新鄉市第一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的救護車赶到,下來兩名女醫護人員(一名醫生和一名護士),醫生用听診器在老人胸部听了听,詢問了一下病情,立即給患者吸氧。病人被抬上救護車,7名家屬上車護送,兩名醫護人員坐到了前面的駕駛室里。

救護車行進途中,老人難受得突然大叫“胸悶、憋气”,下肢不停地亂蹬,家屬拍打救護車的玻璃,叫醫生過來搶救,對方回答:“到醫院再說。”車繼續前行,靳科軍不停地安慰老伴:“堅持,再堅持一會儿!”當車行至新華書店(距醫院約200米)時,老人嘴唇發紫,拉著四儿子的手說:“四儿,媽不行了,媽要去了……”儿子、儿媳哭喊著叫駕駛室里的醫生,醫生回頭看了一眼說:“快到了,到醫院再說吧。”

10點整,新鄉市第一人民醫院急救中心。醫護人員對老人進行緊急搶救,但終無回天之力,孔祥瑞老人离開了人世。

三次鑒定三种不同結論

失去親人的巨大悲痛瞬間向沉浸在節日歡樂气氛中的孔老太太一家襲來。得知老妻离開人世,70多歲的靳科軍當場昏倒,子女們忙把父親送往新鄉市中心醫院搶救。一日之內,母親去世,父親住院,子女們悲痛欲絕,回想起母親病危、搶救的整個過程,他們認為醫護人員嚴重失職,決定找醫院討個說法。當天,孔祥瑞的三儿子靳紀強就找到了120急救中心,提出要看搶救記錄,但院方告知,急診來不及寫病歷,一切情況只能等院方調查后再說。之后,靳紀強一邊給母親辦喪事,一邊找醫院討說法,院方總是回答“調查后再說”。

1999年1月7日,老人的遺体火化了。靳紀強又來到醫院,院方說,可以從同情的角度給家屬3000元的補償,但有個條件:不談責任問題。靳紀強當場拒絕了,堅持認為醫院是有責任的。第二天,他到新鄉國信律師事務所聘請了律師。律師同醫院進行了接触,院方將補償數額增加為8000元,甚至10000元,但閉口不提責任問題,而靳紀強則堅持必須在院方承認有責任的前提下再談其他問題。因雙方存在根本分歧,協商不成,靳紀強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1999年1月29日,靳紀強拿到了新鄉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關于孔祥瑞醫療糾紛鑒定意見》,鑒定稱:根据患者病史、症狀、体征等,与會專家一致認為孔祥瑞死于心臟猝死,系不可預見的醫療意外。故認為患者孔祥瑞醫療糾紛不构成醫療責任事故,實屬醫療意外死亡。靳紀強于1999年2月8日向新鄉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對這起醫療糾紛重新鑒定。

3月25日,新鄉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了鑒定,鑒定中說,孔祥瑞因“冠心病”發作造成“心源性猝死”,不是醫護人員未能親自陪送直接造成的結果,此起醫療糾紛不构成醫療事故,但鑒定同時又指出,新鄉市第一人民醫院應吸取四點教訓。拿著鑒定,靳紀強找到了醫院,誰知院方對這個鑒定并不認可,并且拒絕協商。4月7日,靳紀強赶到鄭州,向河南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交了鑒定申請。

1999年11月6日河南省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新鄉市第一人民法院出診醫護人員在對患者實施院前急救過程中,未守護病人。患者病情變化時,醫護人員也未對患者進行查体及搶救治療,且醫院不能提供急診醫療文書資料。依据現有資料,無法鑒定新鄉市第一人民醫院患者孔祥瑞醫療糾紛是否构成醫療事故。

省里的鑒定明确指出了新鄉市第一人民醫院出診醫護人員的失職行為,靳紀強一紙訴狀把新鄉市第一人民醫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75169.50元。

原告胜訴

2000年5月11日,新鄉市新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靳紀強訴被告新鄉市第一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案。

法庭上,雙方爭執的焦點集中在醫院在急救過程中是否有過錯,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

2000年10月1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法律規定,判決醫院賠償原告靳紀強因其母孔祥瑞死亡的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44547.50元。判決生效后,當事人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附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時,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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