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權力大過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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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8日訊】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檢察官李華明、潘元洲等人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明知吳鑫發是普通百姓,卻在1995年3月3日以貪污罪將吳鑫發逮捕,強行搜走公司營業執照,變更法定代表人,奪取了吳鑫發經營的公司。採取追繳贓款、贓物的措施,剝奪了吳鑫發的財產物品價值共計壹佰多萬元。

結果,強加給吳鑫發的罪名都不成立,江漢區檢察院承認以貪污罪逮捕關押吳鑫發407天是錯誤的,侵犯了吳鑫發的人身權,賠償了壹萬伍仟余元。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江漢區檢察院應該返還營業執照,恢復吳鑫發為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權,返還財產物品並賠償損失。為了逃避責任追究,李華明、潘元洲在利用關係的作用下,湖北省檢察院控申處處長李石柱利用職務便利,弄虛作假,製造出鄂檢控申案(2002)45號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決定書稱江漢區檢察院的行為「並無不當」!

江漢區檢察院剝奪無辜百姓吳鑫發經營的公司和財產「並無不當」這是什麼邏輯?

吳鑫發沒有犯罪卻被剝奪了經營的公司和財產,現已60多歲,沒有退休養老金,沒有醫療保險,沒有任何保障,生活無依無靠。誰來保障吳鑫發的權利!難道檢察官的權力大過國家的法律嗎?

吳鑫發

2010年2月28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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