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权力大过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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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8日讯】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华明、潘元洲等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明知吴鑫发是普通百姓,却在1995年3月3日以贪污罪将吴鑫发逮捕,强行搜走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夺取了吴鑫发经营的公司。采取追缴赃款、赃物的措施,剥夺了吴鑫发的财产物品价值共计壹佰多万元。

结果,强加给吴鑫发的罪名都不成立,江汉区检察院承认以贪污罪逮捕关押吴鑫发407天是错误的,侵犯了吴鑫发的人身权,赔偿了壹万伍仟余元。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江汉区检察院应该返还营业执照,恢复吴鑫发为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返还财产物品并赔偿损失。为了逃避责任追究,李华明、潘元洲在利用关系的作用下,湖北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李石柱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制造出鄂检控申案(2002)45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书称江汉区检察院的行为“并无不当”!

江汉区检察院剥夺无辜百姓吴鑫发经营的公司和财产“并无不当”这是什么逻辑?

吴鑫发没有犯罪却被剥夺了经营的公司和财产,现已60多岁,没有退休养老金,没有医疗保险,没有任何保障,生活无依无靠。谁来保障吴鑫发的权利!难道检察官的权力大过国家的法律吗?

吴鑫发

2010年2月28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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