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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部修法 限縮廢棄物再利用商行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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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17日電)強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經濟部規劃修訂管理辦法,未來批發零售業、批發業若沒有工廠登記證,就不能被視為再利用機構,改列資源回收業,由環保署主管。

換句話說,台灣現行約 150家的商行,由於沒有附設工廠,必須回歸環保署的「廢棄物清理法」規範,恐需適用避免污染等法令及較高門檻;經濟部這項新規範最快將在年底以前正式上路。

批發與批發零售業主要是指向家戶、製造業收取廢紙、廢鐵、煤灰、木材以及廢塑膠等商行,商行在收取廢棄物後,再轉賣再生利用的專業機構處理。工業局官員說,這類商行大約有 150家沒有附設工廠,未來將不再被視為再利用機構。

經濟部官員今天對中央社記者表示,為避免不當再利用事業廢棄物,造成環境危害導致再生產品有污然環境的疑慮,經濟部草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對於有污染環境疑慮的再利用用途,可以暫停其再利用。

由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定批發零售業、批發業僅從事廢棄物轉交、買賣,沒有附設工廠,並沒有實際再利用行為,不屬於製造業,因此經濟部配合環保署認定條件,於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刪除商行的再利用機構資格。

經濟部官員表示,目前正在進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辦法修訂,完成法定程序後,即可於年底以前正式公告,批發零售業與批發業,若沒有工廠登記證,即不能進行資源再利用。

官員說,廢棄物再利管理辦法可望在3月底、4月初完成修法,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也預定在4月中旬以前修訂完成,在4個月至6個月的緩衝期後,批發業、批發零售業不得從事再利用的新措施,將在年底以前正式上路實施。

工業局官員對中央社記者表示,新制實施後,150家不具再利用機構資格的批發業與批發零售業商行,必須把廢棄物直接交給中聯資源公司等再利用機構處理。

經濟部統計,台灣再生產品年產值達新台幣487億元,每年減少產業溫室氣體排放達459萬公噸。工業局官員說,修訂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廢棄物再利用更為嚴謹,不要造成環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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