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法治何在?公理何在?

——一個老法律工作者對雲南昭通昭陽區教育局女科長魏靜玲莫名死在區檢察院一案的質疑

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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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訊】人身自由何在?人的生命保障何在?看了昆明《生活新報》報導昭通昭陽區教育局女科長魏靜玲莫名死在區檢察院的消息,感慨良多,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在黨和國家多次強調依法治國,保障公民權利的時候,發生了這樣的事情,能不令人憤慨?

下面質疑幾點:

1、魏靜玲是出差在途中被檢察院幹部僅是以一本工作證帶走的。誰都知道,抓人要有逮捕證、拘留證,傳喚要有傳喚證。工作證只能說明本人身份和工作機關的名稱,若執法機關工作證有抓人的特權,請問,是哪條法律規定?

傳訊是要當事人接受詢問,詢問結束既可走人。可魏靜玲24日進檢察院,26日死亡兩天多已經不屬於傳訊性質了,應該是明顯的非法拘禁。

2、按照常識和規定,被拘禁人員都要進行檢查,防止行兇和自殺,素質褲帶和鑰匙都要收繳,那魏靜玲致死的水果刀從何而來?這應該是明顯的瀆職行為。

3、魏靜玲死在檢察院,自殺、他殺性質未定,現場是破案的主要關鍵,保護好現場連普通老百姓都知道,何況執法機關。人死在檢察院,檢察院已經成為當事的一方,為清洗自己的嫌疑,更應該保護好現場請公安機關勘驗,可人都死了,還送往醫院,這不是明顯破壞現場是甚麼?

4、設置監控錄像在高科技時代已經是普遍現象,可是錄像至今沒有讓家屬看,是何目的?

5、屍表傷痕疑點重。「經過屍檢發現心臟處有一條9高分多長的刀傷,手腕處也被刀割破」(報載),另據知情人稱,心臟處有刀傷,深達9厘米之多。

試問,一個年過五旬的女性有這麼大的手腕力量刺這麼深的刀傷嗎?這是疑問一。
疑問二,兩處傷痕,若屬割腕在先,血流後根本無力再從心臟刺這麼深的刀口。若心臟刀傷在先,這是致命傷,那手腕的刀傷從何而來,這是否有偽造之嫌。

人命關天,人莫名其妙死在莊嚴神聖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內,不查明真相,能讓廣大老百姓信服嗎?

(作者為原某地原檢查院長、法院院長)

附相關報導:

美國雲南大學校友會:為魏靜玲昭雪伸冤
http://h1n1china.org/b5/10/4/6/n2868246.htm

雲南昭通教育局一女科長離奇死於檢察院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4/3/n2865593.htm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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