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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記協批個資法 讓民眾陷被訴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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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趙靜瑜、陳珮伶、謝文華/台北報導〕立院昨三讀通過個資法,台灣記者協會昨晚發出聲明指出,立法院在未經與相關團體深入討論下,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法案納入「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所謂「媒體免責條款」,雖看似有所進步,但此法仍有傷害資訊流通自由之嫌。

記協表示,個資法修正案很可能讓全體國民均納入被限制的對象,造成民眾取得、利用或揭露資訊,隨時可能陷入被政府或其他團體、個人追訴的危機。

記協指出,立法院以增訂「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受規範的例外規定。但仍存在許多模糊空間,在法律實施後,勢必由主管機關解釋、法院判決來認定,將衍生無窮爭議,也等於賦予公權力過大的裁量空間。

記協認為,個資法所該規範的對象,應侷限於享有壟斷權力的政府機構、政府所委託執行准公權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人民因就醫、就學、保險等時,需向該機構或自然人交付的個人資訊。

*媒體︰公共利益定義 應更嚴謹*

蘋果日報社長杜念中表示,個資法三讀的過程中,媒體極力爭取「免責權」,爭取的不是媒體自己的權利,而是知的權利。杜念中強調,國家不應以公益為手段,限制了讀者知的權利。他也建議法務部在訂定實施細則時,應該廣納意見。

中國時報執行副總編輯張景為表示,政府在個資法的立法方向是正確的,問題在於重點應該放在強化對一般人的規範,對媒體則應該採取低度約束,因為媒體如果犯規,已經有許多法律可以制裁,包括兒少法、刑法等等。至於「公共利益」由國家定義,張景為認為「語焉不詳」。

聯合報總編輯羅國俊表示,個資法三讀通過媒體有免責權,對照之前二讀時的結果,已經「亡羊補牢」,這也正是民主機制與民主社會的可貴。

TVBS新聞發言人張維銘表示,在「公共利益」定義未明確情況下,目前態度是靜觀其變,但希望政府能尊重媒體的新聞採訪自由。中天新聞發言人田炎欣指出,新聞採訪都符合新聞正義、以及民眾應知的權益,並不會有所衝突。年代新聞經理邱佳瑜則說,就公領域而言,會維持媒體監督的義務責任,基本上不影響。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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