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毛小說《大劫奇緣》或遭抄襲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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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訊】據可靠消息,自2008年12月份以來,在湖北省咸寧市廣為傳揚一件事。那就是作家王某出版的一部以反映文化大革命為題材的長篇小說,被湖北省崇陽縣文化局所屬文聯幹部程二春(女)渲染為抄襲其父老程廣初的作品《大劫奇緣》。為此,程二春四處宣傳其父老程廣初的《大劫奇緣》,到學校、科局向師生幹部職工宣講,當然還包括向宣傳部門及程二春所在的文化新聞出版部門宣講,大約向二、三百人宣傳了這一強烈反毛反共的作品。其中有縣政協副主席程某(中共黨員)。後來由縣政協副主席程某出面,領著程某某在咸寧市中院起訴,把作家王某告上了法庭。

作者聽到這一在當地廣為流傳的故事,深感疑惑,便間接進行瞭解,便得知了一些細節,便草就了此文。

為了感謝咸寧市中級法院的辦案人員何某法官(現年四十多,據說在職讀的蘭州大學法學碩士,最近提民庭副庭長),程二春出錢,由崇陽縣政協副主席程日新出面,請法官何某及書記員,於2009年4月16日乘飛機往杭州、金華等全國優秀旅遊城市一遊,據說花了四、五千元。

《大劫奇緣》按中共的傳統觀念是相當反動的。小說大寫特寫毛澤東思想是民粹主義與五斗米道、墨家思想的產物,說毛澤東並不是一個馬克思主義者。

第一,在《大劫奇緣》中有淫穢的的性行為、性心理描寫。

第二,專門用了二章篇幅來評毛詩,說毛澤東詩詞是刻意模仿的產物。

第三,揭露毛澤東對待婚姻的態度不貞,當楊開慧尚在獄中受盡刑罰時而毛卻與賀子珍正步入婚姻殿堂,當毛在延安看中江青後又拋棄賀,並與江約法三章。

第四,編對聯說毛澤東對不起中國人民;咒罵毛澤東是「惡魔」,「薄情郎」等。

第五,在《大劫奇緣》中揭露了毛澤東抓階級鬥爭發動文化大革命,廣大人民和幹部人性的扭曲,互相揭發,人人自危的恐怖場景。

第六,《大劫奇緣》用自然主義手法,描寫文革中的血腥武鬥,對傳統文化的破壞,而這些破壞者、殺人者、放火者並未受到法律的懲處。這些恐怖場面描有五、六章之多。

第七,在《大劫奇緣》的說明中,說這一小說就是「隱射」毛澤東、「指桑罵槐」,替「高崗饒漱石」翻案,把矛頭直指中共,說女主人公是喻「華夏」之意,在於號召起反派起來造「華夏」之反,推翻共產黨的統治。

第八,在程廣初的「後記」中他表明了《大劫奇緣》的主旨是:在於向全國人民說明「毛澤東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總禍根。中國人民的災難都是他一手造成的。」「本小說的全部火力,實全為毛澤東而發。」「21世紀是民主法制的世紀,水晶棺材中的殭屍,終久會被化唾棄!」。照應小說內容,是點晴之筆。

這些說得再明白不過,程二春之父程廣初是一位主張推翻毛澤東統治,結束共黨一黨專制的追求自由民主的先驅。尤其是這麼反毛反共的內容,程二春利用主管文聯之機,不失時機地在該縣的文學期刊《溪流》連載。這個刊物據說每期印一千份。可見程二春推進民主自由的勇氣有多大呀!

對於這樣一部反毛反共的作品,咸寧中級法院甘願冒共黨天下之大不韙而立案、而審理,這說明了:

一是毛澤東與中共真是不得人心,法院的辦案法官本身對中共不滿,案子辦錯了可以推到前來說情的領導身上以及叫辦理的法院領導身上。中共的《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中共國務院制定《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程二春據以起訴的《大劫奇緣》所寫的內容佔第二十六所規定禁止的十項中的大部分項目。所以說咸寧中院法官何某某是頂風辦案,說明何法官對毛與中共不滿之深。

二,或者是程二春給法院的主辦法官何某除了招待旅遊,還送了禮,何法官受之禮重,所謂重償之下必有勇夫,法院有她的,這是當前中國司法腐敗的反映。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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