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嶽散人:法官到底信什麼

五嶽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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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訊】前段時間,雲南曲靖市爆出某法官嫖宿幼女被判無罪的「新聞」——抱歉,這個是必須加上引號的,因為去年也有類似事件發生過,太陽之下無新事,奇蹟之地總有層出不窮的奇蹟上演——這自然引發了輿論的一致聲討。別的不說,就是被所謂「嫖宿」的幼女即使按照骨齡測定也不夠16週歲,而且該法官在所謂的「嫖宿」過程中,連一審的判決都認為有「實施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就這樣居然都能無罪而只賠償女孩家共計兩萬餘元了事。
  
  此事這兩天另有進展。在當地檢察機關的抗訴、說不定還有輿論的壓力之下,當地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如下:該法官犯嫖宿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一萬元。按說這算是司法的一項勝利,但我個人倒是不這麼看。
  
  說起來「嫖宿幼女」這個罪名根本就是扯淡,與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視同強姦,這是載於明文的。除了保護未成年人的理由之外,還是由於未成年人不算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個體,在他或者她不能掌握自己的意志之下發生性關係,跟「嫖宿」有什麼關係?嫖宿就是個買賣的過程,嫖宿幼女則等於是承認了這是個交易。而與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視同強姦的規定,在這個罪名裡就被弱化了。
  
  但這個畢竟是法學界以及立法者的事兒,作為當地的法官並無能耐修改這種法律。只是要把一審與二審的證據拿出來看看的話,大概對於兩次審理中,法官對於證據的採信狀況有所瞭解。
  
  一審的時候,法官採信的是這麼一種證據:被害人的戶籍是在出生兩年後才登記的;其母只知道女兒1995年出生,具體的月份日期不記得了;經骨齡鑑定,被害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鑑於無法得出余某某未滿14週歲的證據,一審時「只有」宣佈楊德會無罪。二審的時候採信的是一審沒有當回事的證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戶口證明》和《出生落戶證明》,被害人在案發時屬不滿 14週歲的幼女。
  
  您看,一審的時候弄出那麼多關於年齡的證據,要是說起來都可以列入「嚴格執法、不枉不縱」的經典案例了,到了二審的時候,只要輕鬆出示公安機關具有合法效果的兩份文件,整個案子的性質就完全不同。或許我們應該問一下:您還有譜沒有?
  
  無論是不足14歲的幼女還是超過14歲的少女,該法官做這種事都足夠觸犯了刑律,但一審判決能夠在各個層面找到為其減罪的證據,就是不採信最容易得到的證據,而二審的時候不知道是出於何等壓力,這份證據才能作為了定罪的依據。要是一審在這方面做了如此多的工作,有本事就堅持自己的立場啊?怎麼能翻臉比翻書還快呢?
  
  其實這裡的道理很簡單,在這宗案件裡,證據什麼的都不過是為了最後的判決增加一些合理性的依據,說白了不過是為了合理或不合理的判決找塊兒遮羞布罷了。在這種狀態之下,合理與不合理是沒有區別的,反正也不是真正依法的判決。只要是在這種狀態下的出現的判決,哪怕是結果合理的,也不會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
  
  正是在此情況下,當地在通報此案情況時說到「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是因為一審對證據的採信和認識上存在偏差,導致相同的事件作出不同的判決,不存在有金錢和腐敗的因素」就算個笑話了,是不是背後另有原因先不說,還有什麼腐敗比這種任意的判決更要命的事?金錢能夠買來一次判決,但這種正確與不正確其實都是枉法所帶來的則是整個司法系統的潰敗,孰重孰輕難道還用說麼?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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