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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二審改判理由 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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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欣怡台灣台北綜合報導)針對扁家相關案件,高等法院11日二審全都從輕發落。審判長鄧振球表示,由於一審認定的侵占公款部分,二審採取較寬鬆態度,只要是在總統職務範圍內,都不算侵占公款。

根據宣判內容,幾名主要被告刑度縮減,主要出自於國務費案部分,一審認定扁珍等人侵占機密費、詐領非機密費的貪污金額達1億742萬餘元,但二審幾乎全部「從寬認定」,合議庭認定是「因公支出」,認定貪污金額僅為1,400餘萬元。

合議庭指出,從寬認定扁家在官邸的支出後,認為大部分是因公支出,所以貪污金額才大幅減少,連帶罰金刑部分,也大幅縮減。

不過,法官在判決書內仍批評扁珍的犯行,判決書中指陳水扁擔任總統,卻不能為民表率,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放任家人公款私用,還讓兒子洗錢以避追訴,有違法律人之良知、背棄人民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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