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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款未全匯回 扁續押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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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鄭淑婷、蘇永耀/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昨認為,二審判決扁廿年重刑,且還有鉅額的海外犯罪資產未匯回台,仍可能供扁潛逃海外生活所需,認定仍有逃亡之虞,加上為確保將來執行考量,扁仍有羈押必要,昨裁定第三度延押扁兩個月,起算日自本月24日起至8月23日為止。

台北看守所人員表示,陳水扁在舍房裡透過電視得知延押消息,表情平靜,感覺他早有預料。

扁辦痛批 高院將扁當作「肉票」

扁辦聲明指出,高院延押理由漠視卸任總統「職位」的特殊地位與價值,仍將其視為「肉票」進行政治打壓,讓陳前總統處於不對等的攻擊防禦訴訟能力,是不具有「審判正當性」的非法裁定,扁辦既無法接受,也會請律師依法進一步提起抗告。

陳水扁律師石宜琳表示,扁絕不可能逃亡,合議庭三法官此項裁定,是為押而押,為緩和輿論批判和情緒,套公式說扁有逃亡可能,絕對會提出抗告。

石宜琳並指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後,有關撤銷羈押等處分聲請,刑訴法規定還是由高院原合議庭審理,對扁很不公平,違反「法官迴避」原則,不排除聲請釋憲。

合議庭指出,陳水扁涉及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等十四罪,依數罪併罰二審判廿年,另併科罰金應執行刑金額一億七千萬元,扁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合議庭也認為,扁和吳淑珍相關犯罪所得及漂白等賄款資產,以洗錢方式匯往瑞士美林銀行、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約美金兩千兩百四十二萬多美元,直到上週五宣判時,僅匯回一千一百五十二萬多美元,質疑未完全匯回台,是否有意以後「伺機利用」?

合議庭指的是「海外七億」的兩千一百萬美元加投資所得、孳息等金額。

合議庭認定,扁家仍可能有滯留海外的資產,並非本案將來判決效力所及,同案被告陳致中、黃睿靚仍可能支配海外資產,這些海外資產仍可能供扁做為潛逃海外生活所需;加上扁曾任總統,較一般人熟悉逃亡管道,都增加逃避刑責執行的可能性,仍有逃亡之虞,已符合刑訴法羈押要件。

高等法院指出,特偵組、扁方面都表示將上訴,依刑訴法第一百廿一條規定,此案送審繫屬最高法院後,因最高法院是法律審,故由高院原合議庭提訊扁訊問有關上訴理由等事項,若扁提出具保停止羈押、撤銷羈押等聲請,亦由高院原合議庭訊問審理;至於扁若向最高法院抗告,最高法院可書面審理裁定,若有必要,才由高院原合議庭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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