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蘇:芬蘭法院的裁決給迫害者敲響警鐘

李曉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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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9日訊】看過電影《盧旺達飯店》的朋友都會對發生在1994年的那場慘絕人寰的盧旺達種族大屠殺印象深刻。1994年4月7日,震驚世界的盧旺達大屠殺開始。在其後的約100天裡,有80萬~100萬人慘死在彎刀,鋤頭,棍棒和火器之下,一半多的圖西族人口被胡圖族極端分子滅絕。

1995年,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正式成立,專門用於審判盧旺達大屠殺的主要責任人。國際刑事法庭審判戰爭罪犯或種族屠殺罪犯本不是新鮮事。然而,近日一項來自芬蘭法庭的裁決格外引人注目。

經歷一年多的調查取證,芬蘭東烏西馬(Uusimaa)地區法院2010年6月9日判決,以群體滅絕罪判處居住在芬蘭勃爾沃(Porvoo)市的盧旺達牧師弗蘭科依斯‧巴扎蘭巴(Francois Bazaramba)終生監禁。這個案件倍受關注,因為這是芬蘭第一次動用「普遍管轄權」審判群體滅絕罪犯。

據悉,盧旺達政府曾經要求芬蘭引渡巴扎蘭巴回國受審,但是為了公正起見,芬蘭法庭拒絕了盧旺達的要求。芬蘭法庭在此案上運用的是「普遍管轄權」的原則,即對那些對人權的犯罪,無論這些罪行發生在哪一國,其它國家都可以去受理以及追訴。

這正應了中國那句古話「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那些犯有滔天罪行的人,無論逃到哪裏,都無法逃脫正義的審判。芬蘭法庭的此項裁決正是對正義與善良的維護,更是對邪惡與殘暴的震懾。該案中的被告於2003年以牧師的身份定居於芬蘭,也許正是妄圖逃避懲罰,但最終在芬蘭法庭以群體滅絕罪而被判刑。

這不由得讓人想起另外一項令人振奮的裁定:西班牙國家法庭於2009年11月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包括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在內的五名中共高官。法院通知書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二十年徒刑,並附帶經濟上的懲罰。

1999年,江澤民一手挑起了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在中國大陸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群眾施行「從名譽上搞臭、從經濟上搞垮、從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等滅絕政策,導致十年來眾多法輪功學員遭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被用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與江澤民同案的羅干、薄熙來、賈慶林和吳官正等四名中共高官皆為江澤民的死黨,對這場迫害的發生、推行和延續,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屆時,江澤民等被告若進入任何一個與西班牙有簽訂引渡條款的國家,西班牙可依法將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國內。這項裁決是根據「普遍管轄原則」(Universal Jurisdiction)法條;無論被告是在何處犯罪,本法條允許各國法院審理群體滅絕罪及反人類罪的被告。

緊隨其後,阿根廷聯邦法院則於2009年12月17日對江澤民和羅干發出了國際逮捕令。這意味著,如果此二人離開中國,進入任何一個同阿根廷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依照國際法,他們將被逮捕並可能引渡到阿根廷受審。

國際上接二連三的正義裁決無疑是對中共江澤民、羅干集團的重大打擊,是正義在人間的彰顯,也給那些迫害的追隨者們敲響了警鐘。看看中共禍害中國的這幾十年,哪次它挑起的政治運動的積極追隨者能有好的下場?江澤民、羅干必將受到正義的審判,奉勸那些跟風參與迫害的人趕快跳下賊船,與江、曾劃清界線,退出中共黨、團、隊組織,這才是當下的最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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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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