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讚寧行政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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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訊】原告:張讚寧,男,1945年5月12日生,東南大學退休教師,江蘇臣功律師事務所律師,身份證號36010219450512071X,住南京市戴家巷48號202室,郵編210003,聯繫電話13337800581。
  
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住所地:定淮門大街1號,郵編:210036,
  
法定代表人:司軍,分局局長。
  
第三人:呂加平,男,1942年月日生,系中國二戰史研究會會員,民間戰略研究者,家住湖南省邵陽市。聯繫電話:0739-5222053。
  
第三人:江澤民,男,1926年8月17日生,江蘇省揚州市人,1943年楊州高中畢業後進入南京偽中央大學讀書,1947年畢業於上海交通大學電機系,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任主席,現已離休,住址待查。身份證號待查。
  
原告因不服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鼓公行決字〔2010〕第1974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現提起訴訟。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被告鼓公行決字〔2010〕第1974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2、判令被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整。

  
案情經過
  
2010年6月24日上午9時半,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一行8人,以「涉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為由,將原告人傳喚至挹江門派出所內進行問話長達6小時26分之久,並從原告家中搜走了兩台電腦(台式和手提電腦各一台),直至次日下午14:27,被扣之物才予退還。6月25日下午14時,對原告送達行政警告處罰決定書。
  
原告人認為,被告的行為是一起嚴重的徇情枉法事件,是公然對憲法與法律的踐踏,是典型的利用公權力為維護某個人的私利,而嚴重侵犯公民人格尊嚴、個人隱私和私有財產權的嚴重違憲事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憲法第40條的規定,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所謂「涉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原來是指原告於2010年6月12日,向原告的一些朋友所發的電子郵件二封,即呂加平先生《關於江澤民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詐騙問題與要求調查的呼籲》的公開信及有關「江澤民其人」的視屏。因為呂加平的信和視屏內容涉及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及其父親江世俊(在汪偽政權任職時改名江冠千)的不光采歷史,以及江澤民在任時,「把黑龍江和額爾古納河對岸及烏蘇里江以東本屬於中國領土主權、相當於40多個台灣省面積的150多萬平方公里中國北方領土,以法律的條約形式拱手相讓、白白奉送給了俄羅斯」黑幕交易,被告便公然動用國家公器對原告進行傳喚、搜查及處罰。被告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國家憲法第四十條、第十三規定。

  
二、本例不符合立案的條件
  
「誹謗他人」,在法律上是屬於不告不理的案件,。然而,本例卻沒有受害人。一個沒有受害人的「誹謗他人」案是絕對不能成立的。

  
三、原告不存在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
  
被告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法律依據是《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關於「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關於「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的規定,被告有舉證證明原告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違法事實的責任。然而,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原告有這種事實。

  
四、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財產和隱私權
  
被告在毫無違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公然將原告人正在使用的兩台電腦給抄走,這是嚴重侵犯個人財產和隱私的行為。
  
眾所周知,電腦是人腦的延伸。被告將原告電腦搜走進行審查,這無異於是將人腦中所有隱秘進行審查,是對個人隱私公然侵犯,也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肆意踐踏。這給原告的人格和精神造成的創傷是永遠不可修復的。為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
  
綜上,被告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國家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規定。

  
為維護原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請求人民法院遵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至5目和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三兩項的規定,依法撤銷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鼓公行決字〔2010〕第1974號公安行政處罰並賠償經濟損失。

 
此致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讚寧
  
2010年6月29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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