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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海洛因賺1萬 判2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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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28日電)桃園縣1對男女因貪圖販賣毒品利潤,雖僅4次交易,才獲利新台幣1萬元,仍因販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他們有期徒刑22年6個月與17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38歲黃姓男子與39歲廖姓女子重刑。

法官表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依法最輕為無期徒刑,但審酌2人販賣微量毒品,次數僅4次,獲利1萬元,若因此判無期徒刑,仍嫌過重,因此減刑22年6個月與17年8個月。

法官指出,2人毫無避諱,以行動電話與購毒者聯絡,並利用就近公園交易,但已遭埋伏員警發現。2人在警局接受偵訊時,也因吸毒神智恍惚,語詞怪異,男子還說「因為怕對警察不好意思,所以坦承販賣毒品」,但事後又改口完全忘記。

法官表示,台灣對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法定刑責很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些欠缺思慮的民眾,竟鋌而走險,雖然在落網後態度良好,也深具悔意,但依法仍需判處重刑,值得販毒者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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