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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海洛因赚1万 判2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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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邱俊钦桃园县28日电)桃园县1对男女因贪图贩卖毒品利润,虽仅4次交易,才获利新台币1万元,仍因贩售第一级毒品海洛因,桃园地方法院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22年6个月与17年8个月。全案仍可上诉。

桃园地方法院今天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判处38岁黄姓男子与39岁廖姓女子重刑。

法官表示,贩卖第一级毒品依法最轻为无期徒刑,但审酌2人贩卖微量毒品,次数仅4次,获利1万元,若因此判无期徒刑,仍嫌过重,因此减刑22年6个月与17年8个月。

法官指出,2人毫无避讳,以行动电话与购毒者联络,并利用就近公园交易,但已遭埋伏员警发现。2人在警局接受侦讯时,也因吸毒神智恍惚,语词怪异,男子还说“因为怕对警察不好意思,所以坦承贩卖毒品”,但事后又改口完全忘记。

法官表示,台湾对贩卖第一级毒品的法定刑责很重,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一些欠缺思虑的民众,竟铤而走险,虽然在落网后态度良好,也深具悔意,但依法仍需判处重刑,值得贩毒者借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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