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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批寵物美容師 判2萬元換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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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7日電)孫姓女子與寵物店發生消費糾紛,竟在部落格張貼店家照片,並批評「該死的寵物美容師」。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以誹謗判她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支付新台幣2萬元。

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孫姓女子去年帶狗到台北市承德路1間寵物店剃毛後,懷疑寵物在店中受傷,8月間在個人部落格中以「可惡澡堂」為標題,轉貼店家照片,並撰文批評「該死的寵物美容師」、「身上有很重的菸味」、「牙齒不知道是不是因抽菸搞得超黃」、「沒有耐心善待貓狗的人」,遭寵物店業者提告。

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孫姓女子在部落格中批評字句已涉及個人私德,且被告也無法舉證批評內容為真實,足以毀損店家名譽,判她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孫姓女子不服,提出上訴後,高院合議庭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將上訴駁回後,另諭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作為緩刑條件。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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