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億軟體開發產權被最高院「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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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怡蓮採訪報導)「這個軟體對中國電力超高壓輸電設計舉足輕重。東北電力設計院也因此成為全國這一領域的龍頭老大。但是他們現在是既不給名,也不給利於你,都被他們貪了,東北電力設計院現在每天是揮金如土。」程志遠說道,也正是他父親的努力,使中國高壓輸電杆塔排位和鐵塔設計進入電腦時代。

1924年生的程在熔,1949年畢業於國立浙江金華英士大學電機專業,1950年被分配到中國第一個電力設計院(當今的東北電力設計院),從事高壓輸電電氣專業設計工作。70年代末期,已55歲的程在熔,開始自學從事電腦軟體發展。

程在熔退修後,受原工作單位「東北電力設計院」的委託,開發符合新設計規程要求的微機版的高壓輸電鐵塔設計軟體。在完成開發並投入工程使用後,當年就給設計院帶來了巨額的利潤。程志遠因父親生前巨大付出未得回報,依據《知識產權法》走上了一條艱難的維權路。今年5月又再次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但是一直沒有得到回應。


程在熔(網路圖片)

開發軟體功臣 落入產權歸屬陷阱

隨著電力設計和電腦技術的發展,到了1991年,中國用老式電腦開發的鐵塔設計軟體,已無法滿足新規程要求。中國電力設計行業6大設計院,迫切需要符合新設計規程要求的,微機版的高壓輸電鐵塔設計軟體。

東北電力設計院最初準備從美國購買,但是每年得向美國的軟體開發商至少支付上百萬美元的外匯,東北電力設計院無力支付;另一個問題是語言方面的障礙。因此東北電力設計院最後決定委託程在熔開發。程志遠說,國內除了他父親沒有第二個人能開發這種軟體。

據說,程在熔當時就擔心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扯不清,希望能簽訂合同。但是東北電力設計院說不用簽。直接負責經辦的送電處處長韓少哲對程在熔承諾說:「你開發的軟體需要評審,不評審就不能使用,我們幫你做評審,幫你賣。」

知識產權遭受侵犯

中國,1991年6月1日開始實施《著作權法》;1991年10月1日施行《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程志遠表示,按理說,那時東北電力設計院應當嚴格按著法律規定來對待他父親開發的軟體。

但是他們主要有關領導無視國家的法律和法規,隨意的非法佔有、使用、複製、署名卻分文不給費用,程志遠說。在1992年6月對1991版軟體,進行所謂的既無任何法律依據也無任何科學依據的評審,在評審證書上把根本沒有參與編寫程式的張忠生列入程式編寫者第一人。

當時,東北電力設計院送電處,專門成立了一個公司,軟體通過這個公司向全國電力設計院轉讓,但實際收入從不向程在熔提交和公開原始憑據。程志遠說,到底買了多少份?收入多少?都賣給了誰?至今仍是個謎。

據說,1991版軟體,程在熔只收到不足10萬元使用權轉讓分成。而轉讓收入只是軟體收入的很少一筆,最大的收入是軟體使用收益部分。

程志遠說,東北電力設計院白白使用1991版軟體7年,在這7年中,與軟體產生的收益估計至少有2億元以上,但沒有向他父親支付一分錢的使用收益;全國其他5大電力設計院,加上30多家省級電力設計院,由軟體而產生的超過10億元以上使用收益的提成,不知落入誰的口袋。

1996年,國家電力杆塔設計規程又作出修改,東北電力設計院需要符合新規程要求和功能更多的軟體,於是又找到了程在熔。在同樣不簽訂任何協定委託書的情況下,委託程在熔開發。於是,程在熔又用了一年多的時間,開發了1997版的軟體,又稱《自力式鐵塔內力分析軟體》1.0版。

程志遠告訴記者,東北電力設計院又與1991版同樣方式,以評審作為要脅,隨意的對軟體署名、複製、使用、佔有。不僅如此,1999年東北電力設計院完全無視他父親的合法權利,把1.0版軟體向國家申報獲獎。

2000年6月12日,由於程在熔已身患肺結核,不想再對軟體進一步開發。程志遠說,設計院送電處的王仲華聲稱他們要對軟體進一步開發,開發後的成果雙方共用。於是,用一紙協議從他父親手中騙走了1997年開發的1.0版的源代碼。

2001年7月,送電處又用一紙協議與程在熔約定,對尚未開發的軟體將要送由他們進一步升級開發,及軟體使用權轉讓收益分成的比例。而過後送電處完全沒有履行由他們完成軟體升級開發。程志遠說:「實際上他們根本沒有能力開發,這完全是在欺騙。」最後軟體的升級開發又口頭委託程在熔完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最後一版軟體應屬於無合同約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的軟體,其著作權應由程在熔一人享有。但後來電力設計院完全否認這兩份協議的效力。然而電力設計院正是利用這兩個無效協定取得軟體的源代碼這一重要的商業機密。

面對央企的強悍 維權舉步艱難

2006年2月10日,程在熔因病去世。程志遠在清理父親的遺物時發現了上述協議。於是,他拿著2001年的協議以法定繼承者的身份,最初找到了電力設計院主管副院長谷仁川和王仲華,要求依法支付軟體使用收益,並要求提供所有的軟體轉讓收入的原始憑證。

隨後他看到了一些軟體向外轉讓的合同文本,而其中有一份合同是轉讓源代碼的,程志遠隨即要求對此作出解釋,可他們都說不知道。並說與他們無關,他們不管。此後程志遠又多次找到主管副院長谷仁川,要求對給予明確的回覆,但是遭到了谷的粗暴答覆:「願意上哪告上哪告去,一切按法律程序走。」

2006年4月19日,程志遠依法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要訴求有4項:1、要求判令他父親享有軟體署名權;2、要求被告賠禮道歉;3、要求被告支付軟體使用收益500萬元;4、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律師等費用。同時提出要對電力設計院的財務進行審計,以具體確定軟體的支付使用收益多少。

程志遠說:「在起訴前,我們認為軟體是我父親退休後,在與被告無勞動關係、無合同約定情況下開發的,依法無可爭議的應為委託作品。我父親程在熔應享有1991版、1997年的1.0版和2003年的2.0版軟體著作權。」

長春中級法院於6月15日開庭。程志遠說,被告東北電力設計院在答辯狀和庭審中採取指鹿為馬的無賴做法,把我父親1997年開發1.0版和2003年開發的2.0版軟體,與1982年軟體說成是同一個軟體,同時完全否認兩個合同的效力,又以測試、評審為理由,稱訴爭軟體1.0 版和2.0版為法人作品。

據說,二審期間,法院千方百計想以調解結案,曾在庭下進行了多次違法調解,條件是一次的給程家幾十萬元讓程家永遠放棄申訴權。程志遠說,他堅決不同意。他們調解不成又採取拖著不結案的做法,程只好向吉林省人大進行上訪,吉林省人大先後兩次給程吉林省高院督辦函,要求儘快結案,可主審法官付麗卻說,這樣的督辦函啥用也沒有。

2008年2月,程志遠在互聯網等多家論壇發表文章題為《吉林省和長春市法院枉法裁判為東北電力設計院搶劫公民私有軟體著作權》,希望能引起國內媒體的關注,但至今沒有任何一家國內媒體過問。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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