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亿软体开发产权被最高院“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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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怡莲采访报导)“这个软体对中国电力超高压输电设计举足轻重。东北电力设计院也因此成为全国这一领域的龙头老大。但是他们现在是既不给名,也不给利于你,都被他们贪了,东北电力设计院现在每天是挥金如土。”程志远说道,也正是他父亲的努力,使中国高压输电杆塔排位和铁塔设计进入电脑时代。

1924年生的程在熔,1949年毕业于国立浙江金华英士大学电机专业,1950年被分配到中国第一个电力设计院(当今的东北电力设计院),从事高压输电电气专业设计工作。70年代末期,已55岁的程在熔,开始自学从事电脑软体发展。

程在熔退修后,受原工作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的委托,开发符合新设计规程要求的微机版的高压输电铁塔设计软体。在完成开发并投入工程使用后,当年就给设计院带来了巨额的利润。程志远因父亲生前巨大付出未得回报,依据《知识产权法》走上了一条艰难的维权路。今年5月又再次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程在熔(网路图片)

开发软体功臣 落入产权归属陷阱

随着电力设计和电脑技术的发展,到了1991年,中国用老式电脑开发的铁塔设计软体,已无法满足新规程要求。中国电力设计行业6大设计院,迫切需要符合新设计规程要求的,微机版的高压输电铁塔设计软体。

东北电力设计院最初准备从美国购买,但是每年得向美国的软体开发商至少支付上百万美元的外汇,东北电力设计院无力支付;另一个问题是语言方面的障碍。因此东北电力设计院最后决定委托程在熔开发。程志远说,国内除了他父亲没有第二个人能开发这种软体。

据说,程在熔当时就担心软体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扯不清,希望能签订合同。但是东北电力设计院说不用签。直接负责经办的送电处处长韩少哲对程在熔承诺说:“你开发的软体需要评审,不评审就不能使用,我们帮你做评审,帮你卖。”

知识产权遭受侵犯

中国,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著作权法》;1991年10月1日施行《电脑软体保护条例》。程志远表示,按理说,那时东北电力设计院应当严格按着法律规定来对待他父亲开发的软体。

但是他们主要有关领导无视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随意的非法占有、使用、复制、署名却分文不给费用,程志远说。在1992年6月对1991版软体,进行所谓的既无任何法律依据也无任何科学依据的评审,在评审证书上把根本没有参与编写程式的张忠生列入程式编写者第一人。

当时,东北电力设计院送电处,专门成立了一个公司,软体通过这个公司向全国电力设计院转让,但实际收入从不向程在熔提交和公开原始凭据。程志远说,到底买了多少份?收入多少?都卖给了谁?至今仍是个谜。

据说,1991版软体,程在熔只收到不足10万元使用权转让分成。而转让收入只是软体收入的很少一笔,最大的收入是软体使用收益部分。

程志远说,东北电力设计院白白使用1991版软体7年,在这7年中,与软体产生的收益估计至少有2亿元以上,但没有向他父亲支付一分钱的使用收益;全国其他5大电力设计院,加上30多家省级电力设计院,由软体而产生的超过10亿元以上使用收益的提成,不知落入谁的口袋。

1996年,国家电力杆塔设计规程又作出修改,东北电力设计院需要符合新规程要求和功能更多的软体,于是又找到了程在熔。在同样不签订任何协定委托书的情况下,委托程在熔开发。于是,程在熔又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开发了1997版的软体,又称《自力式铁塔内力分析软体》1.0版。

程志远告诉记者,东北电力设计院又与1991版同样方式,以评审作为要胁,随意的对软体署名、复制、使用、占有。不仅如此,1999年东北电力设计院完全无视他父亲的合法权利,把1.0版软体向国家申报获奖。

2000年6月12日,由于程在熔已身患肺结核,不想再对软体进一步开发。程志远说,设计院送电处的王仲华声称他们要对软体进一步开发,开发后的成果双方共用。于是,用一纸协议从他父亲手中骗走了1997年开发的1.0版的源代码。

2001年7月,送电处又用一纸协议与程在熔约定,对尚未开发的软体将要送由他们进一步升级开发,及软体使用权转让收益分成的比例。而过后送电处完全没有履行由他们完成软体升级开发。程志远说:“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开发,这完全是在欺骗。”最后软体的升级开发又口头委托程在熔完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后一版软体应属于无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的软体,其著作权应由程在熔一人享有。但后来电力设计院完全否认这两份协议的效力。然而电力设计院正是利用这两个无效协定取得软体的源代码这一重要的商业机密。

面对央企的强悍 维权举步艰难

2006年2月10日,程在熔因病去世。程志远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上述协议。于是,他拿着2001年的协议以法定继承者的身份,最初找到了电力设计院主管副院长谷仁川和王仲华,要求依法支付软体使用收益,并要求提供所有的软体转让收入的原始凭证。

随后他看到了一些软体向外转让的合同文本,而其中有一份合同是转让源代码的,程志远随即要求对此作出解释,可他们都说不知道。并说与他们无关,他们不管。此后程志远又多次找到主管副院长谷仁川,要求对给予明确的回复,但是遭到了谷的粗暴答复:“愿意上哪告上哪告去,一切按法律程序走。”

2006年4月19日,程志远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诉求有4项:1、要求判令他父亲享有软体署名权;2、要求被告赔礼道歉;3、要求被告支付软体使用收益500万元;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等费用。同时提出要对电力设计院的财务进行审计,以具体确定软体的支付使用收益多少。

程志远说:“在起诉前,我们认为软体是我父亲退休后,在与被告无劳动关系、无合同约定情况下开发的,依法无可争议的应为委托作品。我父亲程在熔应享有1991版、1997年的1.0版和2003年的2.0版软体著作权。”

长春中级法院于6月15日开庭。程志远说,被告东北电力设计院在答辩状和庭审中采取指鹿为马的无赖做法,把我父亲1997年开发1.0版和2003年开发的2.0版软体,与1982年软体说成是同一个软体,同时完全否认两个合同的效力,又以测试、评审为理由,称诉争软体1.0 版和2.0版为法人作品。

据说,二审期间,法院千方百计想以调解结案,曾在庭下进行了多次违法调解,条件是一次的给程家几十万元让程家永远放弃申诉权。程志远说,他坚决不同意。他们调解不成又采取拖着不结案的做法,程只好向吉林省人大进行上访,吉林省人大先后两次给程吉林省高院督办函,要求尽快结案,可主审法官付丽却说,这样的督办函啥用也没有。

2008年2月,程志远在互联网等多家论坛发表文章题为《吉林省和长春市法院枉法裁判为东北电力设计院抢劫公民私有软体著作权》,希望能引起国内媒体的关注,但至今没有任何一家国内媒体过问。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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