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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檢舉七日內不舉證 不再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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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年底台中縣、市即將升格直轄市,台中市環保局2日仍提出「台中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未來民眾檢舉違反環保相關法規案件,若未能在7日內舉證,將不核發獎金。

環保局長沐桂新2日在會議中指出,為鼓勵民眾參與檢舉製造環境髒亂者,民國96年將檢舉獎金從原來的百分之十提高為三十,接下來的97、98年度檢舉案件遽增。

沐桂新提到,但因檢舉人素質不一,將檢舉案件放置二、三個月,甚至將前一年度的檢舉案再送環保局的,也是大有人在。這樣不但查證不易,對同一案件重複檢舉,引發不少民怨。

這次修正條文主要為第四條,修正後民眾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完整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光碟片等證據向環保局檢舉。但檢舉人必須留下電話、住址及身分文件字號。

環保局表示,未來修正後不發給獎金情況,包括未在7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者,或未說明真實姓名、地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者。另外,過去依照每年實收罰鍰金額提撥百分之四十做為檢舉獎金,未來會直接編列預算支應。

沐桂新認為,縣市合併,基本上縣市法規應相同,但因此事有急迫性,且台中縣也有7日檢具證據的規定,所以2日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將正式發布生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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