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者簽證 有移民和非移民類別

文/奧達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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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訊】(紐約訊)宗教信仰自由,不受政府的干預是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而且也不允許我們對任何不同的信仰有歧視,不管是基督教、穆斯林教還是猶太人的宗教,無神論者也可以堅持他們自己的信仰。

移民類申請

在移民法中,針對宗教工作者的第四優先類移民申請,如果申請者符合以下條件可以馬上得到永久居留權。

1) 在申請前,有二年是在某非盈利而且資信良好的宗教組織中任職。該組織可以在美國內或美國外。此申請人想進入美國從事全職宗教工作,比如神父、牧師或其它神職人員職位。

2)在申請前從事過二年的神職人員工作。如果在過去的二年,申請人在美國從事宗教工作,但是此工作是在沒有工作許可的情況下,而且這種無證工作超過了180天以上,那麼,申請人工作的時間不可計入上述的二年期。

但是,如果在這二年中,申請人因為參加了宗教培訓活動而中斷了此期限,一般是不會影響申請的。而且,所從事的工作應該是全職的。其配偶和孩子也可以包括在申請中。

非移民類別「R簽證」

神職人員或宗教工作者可以辦理R簽證,此簽證有效期為五年。在五年期滿之後,必須在美國外居住滿一年之後,方可再次申請R簽證。

如果工作性質是季節性的,或者不超過六個月,那麼五年的簽證期限不適用這種情況。一般是先批准二年半,然後可以再延期二年半。

如果申請了哪家宗教機構,此申請人就應該在該機構工作。申請人的孩子和配偶也可以包括在R簽證中。

僱用申請人的宗教組織應提交相關材料,除了要提交申請人至少二年的合格成員資格和其他信息外,當然還要提交關於組織本身的信息。比如,宗教組織免稅資格證書、良好的資信證明、組織中成員人數及職責等等。

移民局有權利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更多說明文件。也許,也會需要申請人提供所參加的神學課程的信息等。移民局有時也會審核此宗教組織的預算情況,以證實申請人的收入明細。

神職人員應該有資格主持宗教禮儀、朝拜、參加葬禮、在宗教學校授課,以及履行其他行政職責。

可以提出申請的其他宗教工作者還包括尼姑、和尚、修女、修道士或宗教講學人員、宗教醫院或衛生部門的工作人員,也可以包括宗教翻譯人員、宗教電台播音員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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