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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以子女名義蓋屋 應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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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 5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以子女為起造人,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以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核算贈與價值,依法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最近審理被繼承人黃姓民眾的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申報遺產的土地謄本列載有新建房屋 1棟,但房屋所有權卻登記於子女名下。經進一步調查後,發現黃姓民眾在死亡前 3年以自有土地與建商訂立合建分屋契約,分得的房屋直接以子女名義登記。

南區國稅局說,黃姓民眾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其分得的房屋應歸屬自己所有,但黃姓民眾卻將分得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黃姓民眾已構成贈與財產事實,國稅局因而依法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建房屋,以他人名義登記,而雙方並無對價給付,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追補稅款,如果涉及違規還要被處罰鍰,民眾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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