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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未依約扶養 土地判還老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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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5日電)花蓮1名羅姓老翁把3筆土地過戶贈與兒子,因兒子未依約每月匯款新台幣3000元生活費,羅姓老翁不滿兒子失約而提告,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受贈土地應還給老父。

家住花蓮縣光復鄉的羅姓老翁於6年多前,把名下的3筆土地贈與兒子,原本以為兒子會盡孝道負起扶養義務,但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兒子卻未如老父的期盼負起扶養之責。

花蓮地院指出,羅姓老翁覺得當初把土地過戶給兒子實在不智,因此於3年前向花蓮地方法院訴請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要求把土地拿回來,但雙方最後和解約定,兒子承諾每個月匯款3000元做為老父的生活費後,羅姓老翁則是打消拿回土地的念頭。

羅姓老翁的兒子從民國97年3月起每個月匯款給老父,但至民國99年4月起卻未再匯款,導致父子兩人再爆衝突,羅姓老翁於去年底再訴請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鐵了心要拿回贈與兒子的土地。

羅姓老翁說,「我生病住院不來探視,家裡自來水源設施修繕也不出錢,他不匯錢也就算了,還口出惡言說,寄錢回家都被我拿來喝酒,實在太傷我的心」。

羅姓老翁的兒子則是說,他必須照顧自己家庭,而且去年4月起弟弟生病住院,他也要幫忙照顧和支付生活費,實在沒有能力每個月再給付3000元。

花蓮地院清查羅姓老翁兒子的財產資料後發現,他於2年多前才買1輛新車,且名下有2棟房屋、2筆土地,還有1筆投資,全年所得約新台幣60萬元,顯然有相當的經濟能力,並非沒有能力負擔老父每個月3000元的生活費用。

花蓮地院並指出,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而受扶養的順序,在這件案件中,羅姓老翁應是兒子扶養的第一順位,照顧生病兄弟不能做為不支付老父生活費的正當理由。

花蓮地院表示,羅姓老翁的兒子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且承認未依約定給付老父每月的生活費,因此判准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應還給羅姓老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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