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入稟法院 請裁溫哥華新附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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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怡然加拿大溫哥華報導)溫哥華法輪功學員11月3日入稟卑詩省最高法院,請求高院根據卑詩上訴法庭去年做出的裁決,裁定溫哥華新的城市附例仍然違反加拿大違憲,阻礙了法輪功在中領館前清楚、有效地展示出想要表達的言論和信息。

溫哥華法輪功團體的發言人張素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溫哥華中領館前24小時抗議活動持續了八年、2723天,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是中國目前最嚴重的人權問題,勞教所關押的遭受酷刑的人中,三分之二是法輪功學員。而溫哥華市政府修訂後的城市附例完全限制了他們的言論自由」,而且從根本上使得他們在中國領事館外面的抗議難以進行,沒有實效。她說,溫哥華市府通過的新附例修訂案與上訴法庭的裁決原意違背,依然違反憲法。
 
法輪功學員在溫哥華中領館前每日24小時的持續抗議活動,始於2001年8月20日。五年之後,2006年,時任溫哥華市長蘇利文(Sam Sullivan)以城市及交通附例為由,要求卑詩省高級法院頒布命令拆除法輪功學員在中領館前搭建的抗議板和小藍屋。由此溫哥華市政府耗費納稅人的稅金開始與法輪功學員打了數年官司,到2009年,溫市府的此申請獲得法院認同,由此,法輪功學員提出上訴,認為在中領館前的抗議展板和小藍屋是受加拿大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2010年10月19日,卑詩上訴法院判定溫哥華城市附例違反了憲法授予的言論自由權利,並要求市政府在6個月內修改城市附例,使其符合加拿大憲法。
  
今年4月,溫哥華市政府修訂了城市附例,允許設立表達政治言論的街道結構物,但限制結構物的高度不能超過1.6米,擺放時間亦限於每日早上8時至晚上8時,即每天都必須要拆除結構物。每次抗議申請獲批後,結構物也只能擺放30天,然後需等候30天才可以再次申請,並規定了罰金。
  
卑詩公民自由協會(BC Civil Liberty Association)執行董事尹大衛(David Eby)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修改後的城市附例仍然在妨礙加拿大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他還特別指出,溫哥華市府近日容許「佔領溫哥華」示威者在藝術館門外長期紮營,但卻不允許法輪功在中領館前持續抗議。可見市政府施行附例時是很任意的。「佔領溫哥華」示威者的帳篷沒有搭建在人行道上,這只是個技術問題,而公民的自由言論權利都應得到保護。
  
法輪功團體的律師安世立(Clive Ansley)在新聞發佈會上指出,顯然,修改後的城市附例旨在限製法輪功在中國領事館前的抗議。「在這件事情上持續的法律訴訟,其真正的原因,可以歸結為這樣一個事實,即自從2006年蘇利文當政以來,到現在的溫哥華市議會,一直都把一個外國政府的利益放在了加拿大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之上。」
  
安世立說,市政府在卑詩上訴法庭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城市附例的時候,徵求了中領館的意見,徵求這樣一個外國政府代表機構的意見,並將其視為利益相關者的做法,不能認同。

(責任編輯: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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