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喚黎明:要求依法追究倪麗娟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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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3月29日訊】刑事起訴狀

原告:=====,住址;上海市楊浦區惠民路419弄106號
被告:倪麗娟、上海市橋盛拆遷公司總經理。地址楊浦區周家嘴路3091號

案由:故意傷害罪

訴訟請求: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事實和經過:

案由:我是楊浦區16街坊的動遷居民,我們家從2009年4月開始動遷,由楊浦區橋盛動拆遷公司負責動拆遷工作,動遷一年來,動遷公司經辦人陸小春從未找我們協商過。每次發公告強迫我們要按他們的方案安置。

2010年4月15日,被告倪麗娟指使橋盛動遷公司的打手李雲發。陸小春等幾十個人強行破牆爬進我家,他們撲上來就用棍棒猛打我們,打得我們當場昏厥過去。我當時頭破血流,奄奄一息,鮮血把衣服都浸透了,在楊浦中心醫院的手術室,醫生幫我清創縫合,在我頭上縫了4針。那一天橋盛動遷組戰績顯赫,共暴力強拆了我們三戶居民。並把我們三戶居民共5人關押在動遷組。一直到晚上23點我們被動遷組放出來後,曾到警署報案。我在被打被關押後在將近一年的時間裏一直感覺頭暈,頭痛欲裂,整夜失眠,很痛苦。真是生不如死。,被告倪麗娟作為動遷公司的總經理為謀取暴利,知法犯法,僱凶傷人。根據刑法第234條,25條,26條的規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238條之規定,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此案社會影響較大,情節惡劣。

請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倪麗娟的刑事責任

此致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附證據3份

原告

2011-2-27

楊浦橋盛拆遷公司總經理倪麗娟僱凶傷人,應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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