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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基本工資有違失 台監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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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7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行政院99年9月間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案,調整程序明顯違反相關辦法規定,以致於引發爭議與不滿,今天糾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監察院指出,全國產業總工會向監院陳訴,行政院99年9月間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案,疑似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監委葛永光、高鳳仙自動調查後發現,勞委會有違失。監院今天通過2監委提案,糾正勞委會。

監察院指出,勞委會在「基本工資審議辦法」關於勞資雙方代表比例的修正條文尚未發布施行前,就依修正條文辦理審議委員推薦事宜,時間過於倉促,而且此辦法對於專家學者、政府代表的角色定位未盡周延,引發客觀性及公正性的質疑,影響勞資政三方理性對話機制運作,應該積極檢討改進。

監察院說,「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5條第2項已明定基本工資調整應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勞委會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以決定是否調整基本工資時,沒有在事前依該辦法規定提供關於調整基本工資的研究分析資料,以致於此案審議時缺乏客觀評估意見,勞資雙方各持己見,難有共識。

監察院指出,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未經多數委員決議通過情形下,竟由主席建議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新台幣1萬7880元、每小時98元後,報陳行政院核定,調整程序明顯違反辦法規定,引發爭議與不滿,有違失。

查案監委認為,台灣基本工資不能以貧窮線計算公式作為是否違反兩公約的唯一認定標準,基本工資如果無法維持勞工本人及家屬符合公約規定的合理生活水平時,可採取工作所得補助、社會救助或其他方案以補不足。

監委認為,由於基本工資調整對於產業的衝擊、勞工就業、薪資水準、政府勞健保負擔、服務業邊際勞工等影響深遠,行政院應強化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功能並提升其層級,以落實兩公約並兼顧勞資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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