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调基本工资有违失 台监院纠正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5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7日电)监察院调查发现,行政院99年9月间核定基本工资调整案,调整程序明显违反相关办法规定,以致于引发争议与不满,今天纠正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监察院指出,全国产业总工会向监院陈诉,行政院99年9月间核定基本工资调整案,疑似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施行法,监委葛永光、高凤仙自动调查后发现,劳委会有违失。监院今天通过2监委提案,纠正劳委会。

监察院指出,劳委会在“基本工资审议办法”关于劳资双方代表比例的修正条文尚未发布施行前,就依修正条文办理审议委员推荐事宜,时间过于仓促,而且此办法对于专家学者、政府代表的角色定位未尽周延,引发客观性及公正性的质疑,影响劳资政三方理性对话机制运作,应该积极检讨改进。

监察院说,“基本工资审议办法”第5条第2项已明定基本工资调整应经“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劳委会召开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以决定是否调整基本工资时,没有在事前依该办法规定提供关于调整基本工资的研究分析资料,以致于此案审议时缺乏客观评估意见,劳资双方各持己见,难有共识。

监察院指出,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在未经多数委员决议通过情形下,竟由主席建议基本工资调整为每月新台币1万7880元、每小时98元后,报陈行政院核定,调整程序明显违反办法规定,引发争议与不满,有违失。

查案监委认为,台湾基本工资不能以贫穷线计算公式作为是否违反两公约的唯一认定标准,基本工资如果无法维持劳工本人及家属符合公约规定的合理生活水平时,可采取工作所得补助、社会救助或其他方案以补不足。

监委认为,由于基本工资调整对于产业的冲击、劳工就业、薪资水准、政府劳健保负担、服务业边际劳工等影响深远,行政院应强化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的功能并提升其层级,以落实两公约并兼顾劳资双方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