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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校園性侵未及時通報 免職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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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霸凌問題不斷,校園性侵事件的揭露更只是冰山一角!對於學校人員未於24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侵事件,首次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若協助隱匿包庇,以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將依法免職。

立法院19日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不只犯罪者受罰,包庇隱匿學校人員,也將連帶處分。

如果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沒盡到在24小時內通報責任,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證據,修法增訂罰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是否對隱匿不通報校園性侵害事件人員課以刑責?經朝野再三協商後,立委採分階段修法,先初審通過行政罰條文,課刑責條文再日後處理。

修法將學校人員明確定義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只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向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能晚於24小時。

另外,修法新增「性霸凌」定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至於目前仍有學校規範學生髮式、服裝,為求性別平等,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教育部表示,未來若完成修法,相信對落實責任通報制度,降低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發生,建立友善之校園空間,具正面提升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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