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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校园性侵未及时通报 免职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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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5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江禹婵台北报导)霸凌问题不断,校园性侵事件的揭露更只是冰山一角!对于学校人员未于24小时内通报疑似校园性侵事件,首次处新台币3万到15万元罚锾;若协助隐匿包庇,以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将依法免职。

立法院19日初审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不只犯罪者受罚,包庇隐匿学校人员,也将连带处分。

如果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没尽到在24小时内通报责任,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骚扰、性霸凌事件证据,修法增订罚则,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至于是否对隐匿不通报校园性侵害事件人员课以刑责?经朝野再三协商后,立委采分阶段修法,先初审通过行政罚条文,课刑责条文再日后处理。

修法将学校人员明确定义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只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应向学校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最迟不能晚于24小时。

另外,修法新增“性霸凌”定义,指透过语言、肢体或其他暴力,对他人之性或性别特征、性别气质、性倾向、性别认同进行贬抑、攻击或威胁行为且非属性骚扰者。

至于目前仍有学校规范学生发式、服装,为求性别平等,委员会通过附带决议,“学校不得以学生之发式、服装因不符合性别之刻板印象而加以处罚”。

教育部表示,未来若完成修法,相信对落实责任通报制度,降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发生,建立友善之校园空间,具正面提升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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