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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性侵強制治療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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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明訂95年6月30日以前性侵害加害人在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後,經評估,認有再犯危險,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

值得一提的是,內政部在今年初送行政院審查的版本,原本引入美國「梅根法案」精神,對民國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且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者,擬公告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但行政院會最後通過的版本,沒納入前述公告機制。

今年3月,雲林發生國二女生遭剛出獄的性侵累犯性侵殺害,因加害人無法適用性侵刑後強制治療,引發社會譁然,要求政府檢討現行規定,讓性侵犯的刑後強制治療可以溯及既往。

現行法律規定,95年6月30日後的性侵加害人,只要經評估仍有再犯風險,刑滿後將送至台中監獄培德醫院接受刑後強制治療,要一直接受治療直到被評估再犯風險降低。但95年6月30日前犯案者,無法適用。

根據行政院的修法草案,未來只要修法通過,95年6月30日以前的性侵加害人,只要經評估仍有再犯危險,得向法院聲請,由法官裁定將他們送至「醫療機構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這次修法另要求警方,對刑滿出獄、必須辦理報到登記的性侵加害人,警察機關必須於登記報到期間,定期或不定期查訪。此外,修法也擴大對緩刑、假釋的性侵加害人的監控,不但放寬電子監控時間,不再僅限夜間,只要加害人有再犯之虞,在監控時段內,檢察官可命令加害人不得外出。

修法另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腦網路等,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違者不但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也新增「違反規定,得沒收或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這次修法在強化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護管束監控、社區監督處遇及強制治療措施,以具體回應民眾期待,法案未經立法院通過前,內政部、法務部、衛生署與各地方政府應密切協調連繫,避免再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甫刑滿出獄又再犯性侵害的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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