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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性侵强制治疗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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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6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明订95年6月30日以前性侵害加害人在接受狱中治疗或社区身心治疗后,经评估,认有再犯危险,得声请法院裁定强制治疗。

值得一提的是,内政部在今年初送行政院审查的版本,原本引入美国“梅根法案”精神,对民国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且不适用刑后强制治疗者,拟公告姓名、照片及判决要旨,但行政院会最后通过的版本,没纳入前述公告机制。

今年3月,云林发生国二女生遭刚出狱的性侵累犯性侵杀害,因加害人无法适用性侵刑后强制治疗,引发社会哗然,要求政府检讨现行规定,让性侵犯的刑后强制治疗可以溯及既往。

现行法律规定,95年6月30日后的性侵加害人,只要经评估仍有再犯风险,刑满后将送至台中监狱培德医院接受刑后强制治疗,要一直接受治疗直到被评估再犯风险降低。但95年6月30日前犯案者,无法适用。

根据行政院的修法草案,未来只要修法通过,95年6月30日以前的性侵加害人,只要经评估仍有再犯危险,得向法院声请,由法官裁定将他们送至“医疗机构或指定处所”,施以强制治疗。

这次修法另要求警方,对刑满出狱、必须办理报到登记的性侵加害人,警察机关必须于登记报到期间,定期或不定期查访。此外,修法也扩大对缓刑、假释的性侵加害人的监控,不但放宽电子监控时间,不再仅限夜间,只要加害人有再犯之虞,在监控时段内,检察官可命令加害人不得外出。

修法另规定,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脑网路等,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被害人身份的资讯,违者不但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也新增“违反规定,得没收或命其移除内容或下架”。

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这次修法在强化对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护管束监控、社区监督处遇及强制治疗措施,以具体回应民众期待,法案未经立法院通过前,内政部、法务部、卫生署与各地方政府应密切协调连系,避免再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甫刑满出狱又再犯性侵害的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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