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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請病假僱主刁難 最高罰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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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26日電)勞委會今天表示,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可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可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雇主不應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可處罰最高新台幣6萬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可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勞委會說,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只要是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門診就醫收據,都可作為請假依據。

勞委會表示,雇主若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基法處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立法院13日三讀修正通過罰則,如公布施行後,可處2萬至30萬罰鍰。

勞委會還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請生理假1天,必要時,雇主可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恣意拒絕給假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重申,病假或生理假等法定原因請假,是在保障勞工勞動權益,雇主應確實遵守規定,不應以「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要求先請特別休假」等技術性手段刁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當有專人即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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